丁寧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經驗和教訓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改革開發(fā)以來,我國政府機構已經經歷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五次較大規(guī)模的改革。但是在如何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問題上,一直缺乏公開、深入的討論,實際上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為了消除認識上的分歧,明確下一步改革的方向,需要對以往政府機構改革的經驗、教訓進行認真的總結和反思。
一、適應了改革開放和政策調整的需要
上述五次政府機構改革,都和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及政策調整措施相聯(lián)系。例如1982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在大力精簡國務院機構的同時,增設了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合并、成立了對外經濟貿易部。以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取代人民公社,鞏固了包產到戶的成果。1988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新設立了(有的是正式列編)特區(qū)辦、版權局、專利局、環(huán)保局、技術監(jiān)督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等,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撤銷國家經濟委員會,為各級財政和國有企業(yè)的全面承包鋪平了道路(盡管全面承包本身是不成功的)。1993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將國家稅務局升格為總局,新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為1994年的稅制改革和匯率并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98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將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降格為體改辦,強化國家經貿委的功能,將勞動部更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目的是加強中央政府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緊縮的能力。2003年的政府機構改革,撤銷經貿委,設立商務部,是出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推進鄉(xiāng)鎮(zhèn)機構改革,則是為了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改革,減輕農民負擔。
二、取得了精簡機構和轉變職能的效果
文化革命結束以后,由于大量受沖擊的干部恢復工作,政府工作人員的職數迅速增加。此外,改革探索階段的雙重體制并存,成為政府機構和人員膨脹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因此,精兵簡政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上,明確了改革開放的體制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提上了政府機構改革的議事日程。從中央的情況看,政府機構改革在這兩個方面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國務院機構數從1982年改革前的100個(其中部委數52個),減少到目前的52個(其中部委數28個)。工作人員數量則從1982年改革前的51,000人減少到目前的16,000人左右。另一方面,政府機構的職能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不斷地發(fā)生變化。1982年以前那些直接掌管企業(yè)、物資的各個工業(yè)部、物資部消失了。根據規(guī)范市場和公共服務的需要,成立了知識產權局、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環(huán)保局等許多新的機構;
國家勞動總局則升格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隨著國內統(tǒng)一市場的形成,商業(yè)部、外經部和外貿部最終合并為商務部,國家計委改組為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機構改革缺乏首尾一致的明確思路
由于每一次機構改革都是在政府換屆前不到一年開始籌劃的,歷次機構改革之間,缺乏政策上的連續(xù)性。例如1988年撤銷了國家經濟委員會,90年代初以生產辦的名義恢復了。1993年改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8年變成了一個超級大委,連它自己的工作人員都自比日本的通產省。本屆政府(2003年)又把它撤掉了,導致經濟運行協(xié)調工作上的困難。又如能源領域,到底要不要有一個政府機構來管,也經過了多次反復。1982年是行業(yè)部分設,1988年單設能源部,1993年恢復行業(yè)部分設,1998年降格為經貿委代管的行業(yè)局分設,2003年撤銷所有的能源管理機構,F在能源問題突出后,又有人建議恢復能源部。此外,1982年將國務院體改辦升格為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1998年將其降格為國務院體改辦,本屆政府又將其撤銷,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本屆政府以來,為了應付各地增加的煤礦事故,將新設立不久的國家生產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升格為總局。在撤銷國家經貿委的同時,把1988年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改組、升格為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來“統(tǒng)一管人、管事、管資產”,違背了政府內部的權力制衡原則。
四、反復精簡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
縱觀20多年來的政府機構改革,真正精簡了的只是國務院的機構和人員,人大、政協(xié)、黨的機構和人員一直在增加。省及省以下政府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實際上已經完全失控。1982年中央政府精簡機構時,各地正在根據憲法恢復鄉(xiāng)鎮(zhèn)政府。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省里正忙于推廣“市管縣”的經驗。1993年國務院帶頭減編20%,地方只有省一級政府響應了中央減編的號召;
省以下的機構和人員仍以“縣改市”的名義在繼續(xù)膨脹。1998年國務院強行減編50%,從3.2萬人減到1.6萬人;
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紛紛表態(tài)堅決壓縮人員編制,實際上只減少了100多萬人,根本沒有達到中央減編20%的要求。如果說80年代這種“上減下不減”的政府機構改革,還符合當時經濟體制“放權讓利”的改革要求;
那么90年代以后的這種精簡態(tài)勢,則不僅不符合中央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而且降低了中央政府履行自己社會責任的能力。盡管2003年的政府機構改革沒有繼續(xù)強調精兵簡政,但中央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已經在歷次機構改革中被大大削弱了。各地違規(guī)的小煤窯建設屢禁不止,安全事故成倍增加就是一個不祥的例證。
五、機構頻繁變動降低了政府官員的素質
這種每一屆政府都要精簡一次機構、人員的做法,導致了政府官員隊伍的不穩(wěn)定。況且政府機構精簡時,很難留住業(yè)務能力強的官員,留下來的人員中多數不是原來的業(yè)務骨干。如果留心一下中央政府分流人員的去向,就更令人擔憂了。我們對中央各部委的分流人員,既缺乏應有的政策關懷,又沒有嚴格的從業(yè)限制。不少熟悉中央政府政策制訂過程的官員,直接去了與原部委有業(yè)務聯(lián)系的國內各大型企業(yè)、外資企業(yè)、以及各地方政府的駐京辦事處。目前許多外資企業(yè)的北京代表處中,既有原國家經委和各行業(yè)部的官員,也有參加過WTO談判的、原外經貿部的官員。中央部委官員如此流失的結果,不僅影響到目前政府工作人員的思想穩(wěn)定,而且使中央政府幾乎無密可保。往往各部委的政策還沒有出臺,內外資企業(yè)和地方政府的對策就已經準備好了。不少來中央政府工作的博士、碩士,預先就打定了主意,先在部委里混幾年,取得經驗后就下海。盡管從學歷上看,國務院系統(tǒng)的官員平均學歷水平越來越高,但實際上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卻不斷下降。這一點,僅從各部委文件錯別字和語法錯誤增加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來。
六、反思“社改鄉(xiāng)鎮(zhèn)”、“市管縣”、“縣改市”
批評政府機構臃腫、官員超過了老百姓的供養(yǎng)能力的意見當然是有道理的。1982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有關鄉(xiāng)鎮(zhèn)一級政府的規(guī)定。其初衷是為了取代人民公社,以鞏固包產到戶的成果。但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真正吃政府飯的干部很少。變成鄉(xiāng)鎮(zhèn)政府后,由于職能不明確,機構設置比照縣政府,一下子多出上千萬吃財政飯的人員來。這是農民負擔重的真正根源,F在要精簡鄉(xiāng)鎮(zhèn)政府機構,首先需要明確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職能。否則精簡了還會膨脹回來。另一個膨脹因素是所謂“市管縣”的改革試點,實際上將300多個地區(qū)行署變成了一級政府。既增加了政府的機構和人員,又降低了行政效率。最后是民政部搞的“縣改市”,不僅名義上好聽,而且行政級別升半格,何樂而不為!結果又增加了政府的機構和人員。這就是在地方政府的自我約束機制建立以前,下放干部管理和機構編制權限的后果。與地方各級政府機構、人員的膨脹速度相比較,國務院精兵簡政的成果可以忽略不計。這種盲目的行政性分權,在降低中央政府控制能力的同時,必然導致市場的割裂。跨地區(qū)經濟糾紛打官司要先打管轄權,就是一個明顯的證據。
七、機構改革的關鍵是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能
本屆政府已經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但是如何確定各級政府的職能,卻不是一個“依法規(guī)范中央和地方的職能和權限”所能解決的。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把所有事情都集中到中央來解決顯然不行;
但中央只管軍事和外交,剩下的事情都交給地方的辦法也不行。例如跨地區(qū)的經濟糾紛,在地方層次就解決不了。不僅如此,由于地區(qū)經濟差距的存在,為了保證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可及性,即使具體的工作要靠地方政府去做,最后責任也必須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中央和地方之間存在三種分工模式。一是條條,即中央要集中的權力,必須一插到底。二是塊塊,即允許地方獨立決定的事情,中央可以基本上不過問。三是條塊結合,即地方分級行政,中央對口管理。我們的毛病是不管什么事情,都搞分級行政,對口管理。結果是“上下一般粗”,機構、人員膨脹難以控制;
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最后無人承擔責任。從國外的經驗看,條條就要靠中央財政供養(yǎng),對中央政府負責;
塊塊則應由地方財政供養(yǎng),對地方政府負責;
分級行政,對口管理的事情,中央要承擔財政轉移支付,統(tǒng)一法制規(guī)范的責任。
八、事業(yè)單位改革不能照抄國企改革的模式
近年來有人講,事業(yè)單位是傳統(tǒng)經濟體制的最后堡壘,要求加快事業(yè)單位的市場化、企業(yè)化改革。這種說法是很不負責任的。中國的現代化過程和西方國家有很大的區(qū)別,很多社會事業(yè)是政府帶頭辦起來的,F在看來,有些不屬于公共服務的領域,政府確實可以退出;
但決非所有的事業(yè)單位都能夠企業(yè)化。其實即使在西方國家,具有明顯“外部性”的民辦社會事業(yè),例如環(huán)境保護、醫(yī)療衛(wèi)生、扶貧防災、基礎科學研究等,也都注冊為非營利機構,并主要靠政府來提供經費。一些涉及政府公共服務的領域,例如基礎教育、基本醫(yī)療服務等,公立機構的比重依然很高。我國事業(yè)單位約140萬個,工作人員近3000萬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占全國總數的64%。各項事業(yè)經費占國家財政支出的30%以上。在事業(yè)單位改革問題上,首先應當弄清政府的社會責任,不能只考慮減輕財政負擔。因此,要根據事業(yè)單位的性質來進行認真的分類。屬于政府職能的要“歸隊”,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政府要繼續(xù)提供經費,與公共服務無關的那部分才應當變成企業(yè)。此外,應盡快完善民法通則,為非營利機構的存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