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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達:言論自由的目的并非為追求真理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我們在中國想言論自由,認為其作用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的普遍認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況下,必須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殺思想扼殺真理,或者干脆謀殺了那個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須有言論自由。言論所表達的思想,是最豐富最無從把握的,其發(fā)展是與人類共存亡的。也就是說,只要人類還存在下去,就沒有終極真理和絕對真理。誰也不能仗著人多勢眾就不準別人開口。如果把這個問題用通俗化的簡單語言來表達,那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里。

          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一條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一般認為,在整個美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簡稱“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

          直到我踏到美國的土地上,我還以為,美國人把言論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因為他們和我們有共同的理解:正是為了保護在任何時間空間里有可能存在的“潛在真理”,所以,才不給任何人以絕對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別人服從的權力,或者像我們以前熟悉的說法,真理越辯越明。

          可是你一定沒有想到,這居然是一個天大的誤解。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其實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言論自由這一條,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兒。那么,美國的權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點就是規(guī)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剝奪這種自由。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借口緊急狀態(tài)、戰(zhàn)爭狀態(tài)或其他任何非常狀態(tài),去剝奪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論及出版自由。為什么呢?就因為美國人對于這些權利的理解與我們當初的理解大相徑庭。

          他們認為,這些自由是基本人權,即,這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如言論自由,只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fā)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系,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xiàn)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還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一般情況是,最積極地呼吁言論自由的,都是在某一階段處于少數(shù)、不利地位的政黨、團體和個人。他們總是相信,盡管自己當時處于劣勢,聲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須吶喊。尤其當他們的言論受到壓制的時候。他們之中也許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們有朝一日成為多數(shù),他們會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論自由。他們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在宣揚自己的主義的時候,自由常常就是他們宣稱的目標和大旗。但是,我們已經(jīng)看到過無數(shù)先例,情況經(jīng)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言論自由總是在事實上僅僅成為爭取勝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獲勝,就常常被有意無意或是無可奈何地棄之如敝履。

          這種情況究竟為什么一再在歷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論自由的關鍵是什么呢?我想,關鍵就在于它的“內(nèi)容中性”原則,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堅決地擯棄在言論自由的大門之外。

          只要讓“真理”二字一不小心從門縫里溜進來,言論自由就完了。為什么這樣說呢?呼吁和宣揚言論自由的人們是很容易上“真理”的當?shù)。他們或是明確認為,或是在潛意識中,總是覺得言論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條“陽光大道”,覺得言論自由只是讓真理“越辯越明”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概念的指導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覺已經(jīng)“真理到手”的這一步,言論自由被拋棄就成了十分順理成章的事兒。

          只要不堅持“言論中性”,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fā)生:終有一日,在理論和現(xiàn)實上,都無法阻擋一個或數(shù)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謂的“大多數(shù)”,出來把自己宣布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在美國,“言論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間的界限,是劃得非常清楚的。在這里,這是兩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論自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能夠說出他自己的聲音,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而絕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們只發(fā)出一種聲音,哪怕公認為這是“真理的聲音”。

          對于美國憲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幾乎從一開始,美國最高法院就掙扎在兩難之間:既要維護言論自由的承諾,又懼怕言論引起的非法行為以及煽動的暴力,甚至擔心危及國家安全。因此產(chǎn)生了最著名的,對所有憲法條款都有效的“清楚與現(xiàn)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如果政府無法證明某一言論是造成了清楚與現(xiàn)實的危險,它就不能對該言論的發(fā)表者進行懲罰。這條原則產(chǎn)生在本世紀初。

          但是,新的判斷困難隨之而來。什么樣的程度的危險算是危險了呢?危險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了呢?離危險相距多遠就算是“現(xiàn)實”了呢?到了美國以后,我們發(fā)現(xiàn)美國人對于這一類問題非常頂真,已經(jīng)到了咬文嚼字的地步。大概對于他們來說,人命關天,馬虎不得。或者更確切他說,個人的自由事關重大,不得馬虎。

          由于這一類問題本身的模糊性,也由于“自由言論”在美國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國的發(fā)展帶有很鮮明的歷史印記,幾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確定都反映了大的社會變革。在早期,美國的最高法院依據(jù)一九一七年的間諜法案判案時,對于自由言論的理解還是非常狹窄的。例如,在一九一八年,一個曾四次以社會主義者身份競選總統(tǒng)的工人領袖,尤金•德布斯,就因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對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和宣傳社會主義而入獄,罪名是煽動不服從,非忠誠和叛變。煽動拒服兵役和阻礙美國征兵。

          五十年代,還有一些涉及美國共產(chǎn)黨的案子。我們都很熟悉,在共產(chǎn)黨的思想體系里,要武裝革命,暴力推翻政府,這和奪取政權是很合邏輯的事情,美國最高法院在這些案子里,則竭力試圖將直接組織暴動和宣傳暴動分開,因為根據(jù)憲法,對前者聯(lián)邦政府有權干預,而后者卻屬于信仰范圍,政府就是不滿意,也只能干瞪眼。一九五一年,美國最高法院還認定美國共產(chǎn)黨領袖有陰謀顛覆政府罪,但到了一九五七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時觀點已經(jīng)完全不同,因為他們發(fā)現(xiàn),這些共產(chǎn)黨領導人所說的“暴力革命”和“武裝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傳一種信仰,也就是說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險”,并不是非!扒宄焙汀艾F(xiàn)實”的。

          到了一九六九年,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布朗登堡案的時候,重新規(guī)則了“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它規(guī)定,只有當一個言論所宣傳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時,政府才有權干預。在這時,整個美國社會也已經(jīng)變得非常寬容。在我剛剛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五十年后,人們再回顧這個案子,已經(jīng)覺得完全不可思議。在六十年代,煽動反越戰(zhàn)和宣傳不論什么主義,都已被公認為是天經(jīng)地義的“言論自由”了。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夠取得民權運動勝利的基礎。

          這種歷史的巨大進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對于言論自由的條款時,所作出的“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測定”,以及規(guī)定這種“危險”以“迫在眉睫”為標準,是分不開的。如果沒有這一條,只要是對美國政府不滿,或是呼吁大家起來反對聯(lián)邦政府的某項政策的言論,都很難逃脫“顛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說像美國共產(chǎn)黨這樣公然主張“武裝斗爭”的政黨,也贏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則和標準之后,美國幾乎杜絕了以言論獲罪。

          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它所得到的收獲不僅僅是自由,還有一個意外的收獲,就是,美國幾乎沒有什么地下的秘密政黨,因為不再有這個必要!罢h們”發(fā)現(xiàn)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傳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來“暴力革命”的主張,這樣,也就沒有了某個“地下政黨”和美國聯(lián)邦政府作“地下斗爭”的所有驚險故事。所有與這種故事有關的血腥氣也就都不存在了。當然,美國聯(lián)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氣,它樂得擺出一副“無為而治”的樣子。大大小小的政黨們也就全憑自己的“本事”了。民眾是任憑你去“呼喚”的,就看你“喚”得起“喚”不起了。

          權利法案在兩百多年來的實踐中,它簡潔的條文必須面對復雜而且活生生的現(xiàn)實生活,它紙面上的立法必須逐步打破甚至已經(jīng)存在了幾百年的習慣勢力(如種族偏見),去真正確立人的尊嚴。它不斷受到不同時代特點的挑戰(zhàn),而且在將來肯定會遭遇更為嚴峻的考驗,人們?yōu)榇怂Ц兜某林卮鷥r會一次次動搖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國的自由之后,我們常常說,自由實在不是什么羅曼蒂克的東西,這只不過是一個選擇,是一個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義,清醒地知道必須付出多少代價,測試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個選擇。自由和代價是兩個分不開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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