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還權于民”中的權利本位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近期出版的《中國新聞周刊》在《“還權于民”潮起湖南》的大標題下,很醒目的一句話是“權利由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是一個不斷回歸的過程,不斷地還權于社會正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應有之義”。從該報道得知,湖南政壇正在進行一次以“還權于民”為主題的思想解放大討論,討論的目標直指呼之欲出的政治體制改革。
我當然認同“還權于民”式的政改,只要它別老停留于討論而無遑落實。但我還是有所訝異,只要是民主,無論是西方民主、還是中國特色民主,理論上,這個“權”如果是權利的話,本來就應該在民間?墒,為什么幾十年來,我們的權利卻在政府手里,還以政府為本位,以至現(xiàn)在需要“還”。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任何一個社會,都可以化約為權利和權力兩部分。現(xiàn)代社會,尤其冷戰(zhàn)時期,社會形態(tài)又大致可以化約為民主社會和集權社會。民主社會,權力來源于權利,來源于該社會中公民個人的政治權利。因此,這個社會的分屬很清楚,權力屬于政府,權利屬于社會中的個人。當權力是政府本位時,政府則沒有權利。反過來,當權利是個人本位時,除了當選或出任公職,個人無有權力可言。與之不同的是集權社會,集權的“集”,就是把社會中的“兩權”都集中在自己手里。權力自然是政府本位的,問題是權利同時也被政府掌控。比如前蘇聯(lián),農(nóng)民連種自己的土地的權利都沒有,因為土地已經(jīng)集體農(nóng)莊化了。
在這個語境中才不難理解什么叫“還權于民”,那么,這個權利現(xiàn)在如何還?個人權利有兩個相互聯(lián)系的方面,一個是個人作為自然人的“自然權利”,如他或她的財產(chǎn)權利、信仰權利等。另一是個人作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如他或她的選舉權利、批評權利等。由于湖南這次還權的目標是政體改革,因此它所奉還的是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利。但,這樣的表達需要指出其不足:“要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提高人民群眾參政的積極性;
深化政務、廠務、校務、村務公開,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最后一句如同一份公民政治權利的“菜單”,很好!但,細一檢點,卻發(fā)現(xiàn)這菜單上少了一樣菜,還是主菜。
前幾天,我就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的一份聲明寫過評論。北京部分律師要求今年換屆時進行民主選舉,該律協(xié)一邊聲明以反對,一邊又表明自己是“按照行業(yè)規(guī)則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我的評論是,民主,選舉才是龍頭,有龍頭才能帶動龍身。沒有選舉的民主是無頭的民主,不會是真民主。反觀這份菜單,它缺的是什么,正是政治權利中的民主選舉的權利。這份權利的重要在于,對任何一個民主社會而言,它是政治權力的唯一的合法來源。民主的本義是公民自治,即“民治”,它是公民選出自己的代表并授予其權力治理社會。由此可見,選舉是民意表達的授予方式,缺了這道菜,民主就成不了席。
另外,有學者把湖南政壇的“還權”討論稱之為從“政府本位”回歸到“社會本位”,但,這樣的表述或回歸還不到位。權利的政府本位固然是政府對個人的侵權,但權利的社會本位卻有可能使權利本身被架空。社會不是一個實體對象,而是一種關系結構,構成這種結構的是無數(shù)具體的個人,這才是權利得以落實的基本單位。因此權利本位就是個人本位,權利只有落實到個人頭上才是才是權利的真正兌現(xiàn)。比如,我們幾十年來一直說“全民所有”,看起來很社會,可是我能指出其中屬于我個人的份額嗎?不能落實到我個人頭上的份額,就不是我的權利。政治權利也是如此,它不是什么社會本位的權利,而是屬于你我他她的個人權利。就民選而言,這份權利只能表現(xiàn)為你我他她手上的每一張選票。
古人有云“惟楚有材”,這次湖南的民主還權,其實是有百年淵源的。1920年代,中國大地有過一次聲勢頗大的“聯(lián)省自治”運動,發(fā)起地正是湖南。后人關注“聯(lián)省”,其實它的核心價值卻在“自治”。因為自治就是民主,就是公民通過推選公權以自我管理。1922年的湖南省長既非來自北洋,亦非來自廣東軍政府,而是來自全湘74縣的選票。因此,去掉一個“聯(lián)”,湖南當時搞的就是民主表征的“省自治”,而青年毛澤東則是當時的一個活躍分子。今天,湖南政壇欲還權于民,這是落實民主的大好事,不妨就從省內(nèi)大地的縣鄉(xiāng)兩級做起,哪怕是試點。切不可把“還權”只放在嘴上,而不是落實在行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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