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受伯烈特教授的邀請在這一系列講座發(fā)表演說之后,我拜讀了先前各篇演講的內容,才發(fā)現講演題目是“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這不禁讓我進一步地思考,我的思想在哪些方面可以算是演化而來的。
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
科斯(Ronald H.Coase)
受伯烈特教授的邀請在這一系列講座發(fā)表演說之后,我拜讀了先前各篇演講的內容,才發(fā)現講演題目是“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這不禁讓我進一步地思考,我的思想在哪些方面可以算是演化而來的。在某些人的觀念中,演化是指由較為簡單及粗糙的狀態(tài),往較為復雜與精致的方向移動,這種轉變是由某一思考過程帶動,并逐漸改善分析的能力。
威林(Lars Werin)在諾貝爾頒獎典禮上,代表瑞典皇家科學院介紹我時,提到我在1937年發(fā)表的一篇論文,名為《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在該文中我以個人的想法來解釋為什會有廠商的存在。之后他又提到,我“在我的理論建構上,逐漸添加磚塊,而終于在60年代的初期,樹立起解答所有問題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能解答經濟體系中制度性結構的所有問題的原理。我個人相信,他的介紹中所談到的最后成果是相當正確的,但是如果因他的介紹而認為我是從一個比較簡單的理論開始,然后逐步有計劃地添加磚塊,一直累積到建立制度性結構理論所需的資料俱已齊備才告罷手,那么實在是誤解了我個人思想發(fā)展的過程。
未曾預設目標
其實,我也直到最近這幾年,才有一個清楚的目標。我一直都是在到達之后,才了解自己到了哪里。在每個階段中,我個人思想的形成,都不是按照事前的宏圖偉略而來的。不過到了最后,我發(fā)現自己所搜集的磚塊拼湊起來,雖然談不上是完整的理論,但如威林所稱,是一種完整理論的基礎。
個人認為,自己思想的發(fā)展,似乎接近生物界的演化,由各種偶發(fā)事件而帶來了改變。至于這些改變是如何發(fā)生的,將是本場講演的主題。我想這樣的內容安排,可以呼應伯烈將教授主辦這一系列講座的主要用意,讓大家了解“原創(chuàng)性的觀念由醞釀到終于為同行所接受的過程。”但是,即使說我的思想是由偶發(fā)事件所促成的,我對這些事件的反應,卻無疑地受到了時代精神的影響。吳爾夫(Virginia Woolf)曾說:“1910年12月左右,人類的性格有了改變”,從而導致“宗教、行為、政治與文學上的變化!奔偃纾@個日期的確標示了人類的轉折點,那么個人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上會和前輩學者不盡相同,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座的諸位也許已經猜到了,我正是出生于1910年12月。更精確地說,是12月19日下午3點25分,地點是倫敦近郊的威爾斯登(Willsden)。我是家中的獨子,家父在郵局擔任電報員,家母婚前也在同一地方任職。雖然雙親都在十二歲之后即輟學,但卻極有教養(yǎng),只是他們對學術工作一無所悉,同時也不感興趣。我個人的志趣一直都是在學術研究方面;
但在我成長的過程中,對學者的生涯感到惜懂,也無人指導閱讀,因此無從分辨嚴謹的學者與浮夸的術士。盡管如此,我有兩件事由雙親處獲益良多。其一是,他們雖不能和我共享志趣,但一直支持我去作自己想作的事。此外,家母教導我要誠實與真誠。奈特曾說:“科學的基本原則——真實或客觀——本質上就是道德的原則。”全心尊奉母親的教誨,相信對我的工作意義重大。我一貫的目標是要理解經濟體系的運作,要掌握真理,而非一味地支持特定的立場。在批評別人的時候,我總是試著了解他們的立場,以避免產生誤解。對于不勞而獲的成果,個人一向沒有興趣。
年幼之時,我因腿疾必須穿上鐵鞋行走,因此我上的是殘疾學校。學校的主管單位同時也管理另一所供心智障礙者就讀的學校,因此我懷疑兩所學校間有些課程是相通的。我對在學校的所學不復記憶,只記得一陣子學過編籃子,可惜這門有用的技能我卻學藝不精。
陰錯陽差選讀商科
本地的小孩通常在十一歲時參加中學的入學考試,但可能是因為我就讀于殘疾學校的緣故,所以錯過了考試。在雙親的爭取下,我得以在十二歲那年參加考試,并獲得基爾本中學(Kilburn Grammar School)的獎學金。學校的師資優(yōu)秀,我也在正規(guī)課程上接受了扎實的教育。1927年,我通過了大學先期入學考試,其中歷史與化學兩科成績優(yōu)異。我又在中學待了兩年,為倫敦大學的中級考試作好準備。這段期間的課程,相當于大學一年級所修習的科目,所以我必須決定主修的科系。當時,我的第一志愿是歷史,但是后來我發(fā)覺要取得這方面的學位,必需通曉拉丁文;
由于我上中學晚了一年,同年紀的同學已念了一年的拉丁文,所以我被分到科學組。因此,我只好轉到另一個表現優(yōu)秀的科目,主修化學。不過我發(fā)現自己不喜歡數學,而這又是所有科學學位的基礎,所以我只有再度變更主修的科目為商業(yè),這是當時基爾本中學剩下的唯一選擇;叵脒@一段人生插曲時,我歸結自己之所以討厭數學,系因為只學了數學公式和運算過程,卻不了解其中的意義。假如我早一點讀到場普生(Silvanus Thompson)的《輕松學習微積分》(Calculus Made Easy)——讀書對各項運算的意義有清楚的解說——或是中學的數學課程也采取同樣的教法,那么我很可能會繼續(xù)攻讀科學的學位。不過,還好并非如此,否則我大慨只能當一位平庸的數學家,絕對成不了第一流的科學家。我開始準備倫敦大學商學士的中級考試(除了基爾本中學并不教的會計學必須透過函授自修)。雖然我對這些商學科目僅具備粗淺的知識,我還是通過了考試。到了1929年十八歲時,我前往倫敦經濟學院繼續(xù)商學士的課程。1930年,我通過最終考試的第一部分。至于第二部分的課程,我決定選修產業(yè)組,據稱是培養(yǎng)工廠經理人的課程,不過大學對自己課程的說辭并不可盡信。我就在對這些都不了解的情況下,作了改變一生命運的重要決定。
進入倫敦經濟學院
普蘭特在1930年受聘為倫敦經濟學院的商學教授(特別是企業(yè)管理方面),之前,曾在南非的開普敦大學(University ofCape Town)擔任類似的職務。我選修產業(yè)組的那年,普蘭持剛接掌這一組。1931年,在產業(yè)組課程結束前五個月左右,我參加了普蘭特主持的研討課程,給我?guī)砟蟮膯⑹尽K龑艺J識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雖然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所上過的一些科目和經濟學有關,但我從未修過經濟學。在普蘭持的教誨之下,我了解生產者會相互競爭,結果提供了消費者最需要的產品。他進一步說明,整個經濟體系是透過價格體系的運作來協(xié)調。當時我信仰社會主義,這些觀念對我堪稱為新奇。1931年,我通過商學士學位最終考試的第二部分。
由于我是在基爾本中學修習大學一年級的課程,而倫敦經濟學院規(guī)定必須在該校待上三年才能授予學位,因此我必須決定第三年要修習的科目。之前在第二部分的課程中,個人最感興趣的是產業(yè)法,因此我曾想利用這一年專攻產業(yè)法。假如我真的這樣做,無疑地將會往律師方面發(fā)展。然而,應該是在普蘭特的運作下,我獲得了倫敦大學1931年-1932年的卡塞爾爵士游學獎學金(Sir Ernest Cassel TravelingScholarshiP)。我那一年要在普蘭特指導下工作,這段期間也被倫敦經濟學院認可為在校修習。以上就是我如何一路走來成為經濟學者,而沒有成為編籃工人、歷史學者、化學家、工廠經理人或律師的經過。冥冥之中一切似有定數安排,非人力所能左右。
修完商學士的課程,我對會計學、統(tǒng)計學以及法律已有一廠,為什么蘇聯(lián)的經濟不能像一個大型工廠來運作呢?我?guī)е@些疑問來到了美國。我訪問了一些大學,但主要是為了我的研究專案而訪問企業(yè)以及工廠。我和每位我拜會的人士交換意見,閱讀有關的產業(yè)期刊以及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報告。在美游學一年結束之際,我對于產業(yè)組織的許多問題,仍然只有一知半解的感覺,但我相信部分的疑問已找到了解答。經濟學家談到經濟體系的運作時,總認為是透過價格機制(或市場)來協(xié)調,但是卻忽略了使用市場仍有其成本的事實。從這個觀點來看,對市場以外的各種協(xié)調機能,不能一概以無效率視之——完全要取決于其成本和使用市場成本的比較。我知道,以這樣的方式來看問題,可能會影響對中央集權式計劃所采用的觀點。但同時我們也可藉以了解,何以生產因素的使用,有時是由廠商透過管理來協(xié)調,而有時則是由透過市場協(xié)調,這也正是我深感興趣的課題。一筆交易會在廠商內部完成還是透過市場來運作,應該要比較兩者的成本才能決定。其實這些都是非常簡單淺顯的道理,但是我卻花了一年的時間才搞清楚——即使到今天,仍有為數不少的經濟學者還不了解這個道理(或其重要性)。
我在倫敦經濟學院修習商學士的最后一年,剛巧能碰上普蘭特來此執(zhí)教的第一年,實在是非常幸運的一件事。而能在次年榮獲卡塞爾游學獎學金,又何嘗不是另一樁幸運的事。接下來還有更特殊的際遇。1932年,我進入就業(yè)市場,那一年正值經濟大恐慌以來最差的年份,倫敦經濟學院畢業(yè)生找不到工作的比比皆是,但我卻無此困擾。整個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1931年,黃麻工業(yè)界巨子波那(George Bonar)捐助經費,在貝佛里基(William Beveridge)爵士和其他倫敦經濟學院人士的建議下,于丹迪(Dundee)成立了一所經濟與商業(yè)學校,主要目的是訓練有志投入企業(yè)界的學生。高層人員1931年時已經聘好,而較低層的人事則在1932年才決定,這正是我的畢業(yè)找事的那年。現在回想起來,雖然我當時的經歷并不出色,但對這個職位可能比大多數經濟研究所的畢業(yè)生還更為適合。我在1932年10月受聘為丹迪經濟暨商業(yè)專校的助理講師。要不是該校在1931年成立,我真不曉得自己要作些什么。結果各項發(fā)展都配合得恰好,而我也就按部就班地演化成為經濟學者。
初露鋒芒
我負責的三門課都從十月份開始。至于當時我是怎么做到的,自己現在也無法想像。另一位助理講師布拉克曾經形容,當我來到丹迪的時候,整個腦袋裝的都是有關廠商的概念。幸運的是,有一門課是“企業(yè)組織”。我在一封寫給好朋友佛勒的信中,描述了我在第一堂課所講述的內容。這些素材日后成為《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的主要論點。(199年瑞典皇家科學院在提及得獎理由時,曾經特別提到我的兩項著作,這是其中之一)。我在1932年根本想不到這些觀念以后會受到如此重視。我非常喜歡這那門課,所以我在給佛勒的信中描述了課程后,接著表達了個人很大的滿足感:“(我想)對這門課來說,我采用的是全新的教法,所以我覺得極為滿意。有一點我感到很自豪,這些全都是由我一個人構思出來的!本腿缥以谥Z貝爾獎的得獎演說上所說的:“當年我只有二十一歲,陽光從未停止照耀!痹诘さ先谓唐陂g,我開始閱讀經濟學的文獻——包括亞當·斯密、巴貝基、杰文斯、魏克司梯德(Wicksteed)、奈特等人的著作。布拉克在為《社會科學國際百科全書》(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上撰寫我的生平介紹時,形容我在這段初出道的時期,態(tài)度“堅定得令人驚訝”!八哪恐械慕洕鷮W,不但要能處理真實世界的問題,而且手法還要精確。大部分的經濟學者如果能夠達到這兩項目標中的一項,就感到非常滿意了。但持平來說,我發(fā)現科斯在經濟學研究上的突出之處,就是同時達成了這兩項目標!辈还芪沂欠裾娴某晒,布拉克確實是說中了我在經濟學研究中一貫的目標。我把這一切歸諸于自己并非一開始就主修經濟學,而是先接受商科教育,因此我在開始展開經濟學研究時,是希望以此來了解真實世界發(fā)生的事情。然而,我并沒有自外于經濟學之外的世界。1933年,錢伯霖的《壟斷性競爭理論》(Theory of MononolisticCompetition)以及羅賓遜夫人的《不完全競爭經濟學》(Economics of Imperfect Competition)相繼出版。這兩本書在經濟學界激起相當大的波瀾,我也和其他人一樣卷入其中。當時仍在丹迪的我寫了一篇論文,采用羅濱遜夫人的分析方法來檢驗錢伯霖所討論的問題。該文發(fā)表于1935年。至于更能具體展現我一般性態(tài)度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應該是那時我對預期所作的研究。
驗證蛛網理論
在丹迪任教期間,我在放假時會到倫敦經濟學院,大部分的時間我都和佛勒討論一些經濟學的問題,當時他已是倫敦經濟學院的助理講師。有一個問題令我們非常感興趣,那就是許多經濟學者相信,生產者在決定產出時,是假定目前的價格與成本在未來會維持在同樣的水準。有人提出證明,假如生產者是按照這種方式來運作,將會導致價格與產量的波動(這就是卡爾多提出的“蛛網理論”)《cobweb theorem》。一般認為蛛網理論的典型例子,是英國養(yǎng)豬產業(yè)的循環(huán)周期。我們作了一項統(tǒng)計研究凋查,結果一如我們所猜想,英國的養(yǎng)豬業(yè)者并沒有假設目前的價格會在未來維持不變。當價格高得異常時,他們預期價格會下跌;
而當價格低得離譜時,他們預期未來價格會上揚。在我的通信記錄中顯示,我曾想過運用在這次研究中所發(fā)展的技巧,來探究生產者是如何形成在其他方面的預期——而佛勒也有類似的想法。當年我深感興趣的,是要具體量測經濟學者通常僅以理論性的方法來處理的概念,這是深受芝加哥大學舒茲所導出的統(tǒng)計需求表的影響。
除了有關預期的研究之外,我也開始展開對資本成本的調查研究,探討發(fā)行規(guī)模大小以及廠商的規(guī)模與業(yè)別對成本高低的影響。這些研究均未完成。不過佛勒倒是完成了一項有關鋼鐵生產的研究,主題是廢鐵與銑鐵之間的替代彈性,發(fā)表于1937年出版的《經濟學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我也期望自己未來能投入到類似的數量調查研究。但這份期望并未實現,原因并不難理解。1934年,我受聘為利物浦大學(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助理講師,教授銀行學及財務學,兩門我?guī)缀醪辉佑|過的學科。更重要的是,到了1935年時,倫敦經濟學院聘我為經濟學的助理講師,我的主要工作有三,一是教授獨占理論(接替轉到劍橋大學的?怂梗,二是協(xié)助企管系的普蘭特教授,三則是擔任公用事業(yè)經濟學的課程[接替已前往南非的巴特森(Batson)]。有關獨占理論的課程,對我而言并沒有特別的困難。我們有羅濱遜夫人的書,同時我也寫了有關雙頭壟斷(duopoly)理論的文章。1937年,我發(fā)表了一篇名為《有關獨占理論的幾點注解》(Notes on the Theory of Monopoly)的文章,其中有些觀念就是來自這門課程。至于我在企管系的工作則比較乏善可陳。我只準備了一些類似哈佛商學院的個案資料,并協(xié)助教學。專攻會計學的愛德華茲(Ronald Edwards)也加入企管系的師資陣容,佛勒和我與他一起處理會計研究協(xié)會(AccountingResearch Association)的會務。我們曾深入探究,公開的會計報表的數學,可供經濟研究之用的程度如何。我們發(fā)現,只要這些數字的計算基礎已被使用者充分了解,便可以作為經濟研究之用;
我們?yōu)榇顺霭媪艘槐居嘘P英國鋼鐵工業(yè)的研究報告,使用的資料就是來自廠商公布的資產負債表。我也曾在《會計師》(The Accountant)期刊上發(fā)表一系列有關成本會計的文章,這些文章曾被多次重印與引用;
我想主要是因為在1930年代,這是當時唯一有系統(tǒng)地介紹機會成本觀念的文字,而這也是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授課的內容。
公用事業(yè)的領域
我個人主要的研究,還是和我所教的公用事業(yè)課程有關。我很快就發(fā)現,當時英國對公用事業(yè)的了解幾近于零,因此我對自來水、瓦斯、電力等產業(yè),尤其是郵政與廣播事業(yè)進行了一系列的歷史研究。另外還有一篇著作值得一提。1934年,當我還在丹迪時,我撰寫了《廠商的本質》一文的草稿,把我1932年的講課內容作有系統(tǒng)的陳述。我到倫敦經濟學院后,把這篇草稿作了一些修改,投稿到《經濟學期刊》(Economica),并在1937年刊登出來。當時這篇文章并沒有引起注意。我還記得,期刊出版的那一天,在午餐的路上,有兩位商學科系的教授向我恭喜,但后來卻沒有再提起這篇文章。系主任羅賓斯也從來都沒提到。顯然,這篇文章并不是立刻獲得成功。1939年9月,英國正式宣戰(zhàn)。先前我談到的工作及研究,都是屬于1932年到1939年的戰(zhàn)前階段。1940年,我被任命為林業(yè)委員會(Forestry Commission——負責當時英國的木材生產事宜)統(tǒng)計處處長;
1941年,再轉往隸屬戰(zhàn)時內閣辦公室(Offices of the War Cabinet)的中央統(tǒng)計辦公室(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負豥??原先不存在的價格與邊際成本間的差距。威爾遜指出,這樣的政策將會導致國營企業(yè)取代民間業(yè)者,以及以集中營運取代分散營運。事實上,由于經濟學者只致力于正確的邊際調控,完全忽略了他們的政策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當時邊際成本定價法是學院派經濟學者的主流看法)。我認為這些人根本就是言不及義,我曾把他們處理問題的方式稱為“黑板經濟學”,因為他們談論的狀況只會發(fā)生在教室的黑板上。這時,我在倫敦經濟學院已經晉升為經濟學高級講師,主授公用事業(yè),因此我主要的研究活動,仍是繼續(xù)對英國公用事業(yè)進行歷史的研究。1950年,我出版了《英國的廣播:壟斷事業(yè)的研究》(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這本著作。
1951年,我移民到美國。促成我作成這項決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對社會主義化的英國的未來缺乏信心;
另一方面是我喜歡美國的生活(我曾在1948年在美國待了一段時間,研究商業(yè)廣播系統(tǒng)的運作),再加上個人對美國經濟學者十分仰慕。在老一輩的經濟學者中,我最尊敬奈特,而和我同輩的學者中,則屬史蒂格勒,剛才我也曾提到舒茲對我的影響。到了美國之后,我第一所執(zhí)教的學校是布法羅大學(University of Buffalo),該校公用事業(yè)的專家桑納(John Sumner)曾在戰(zhàn)前造訪倫敦經濟學院,因此是由他推薦我來此任教。1958年,我轉往弗吉尼亞大學執(zhí)教;
到1964年,我又受聘為芝加哥大學教授。
剛到美國的時候,基于自己曾接觸過英國、加拿大以及美國的廣播事業(yè),于是決定對廣播經濟學作深入的研究,基本上,這也是持續(xù)我在倫敦經濟學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當多的相關資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學的行為科學高級研究中心(Center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at Standford)度過,在那段期間,我寫了一篇名為《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刊載于《法律與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這篇文章的發(fā)表,產生了相當深遠的影響。
財產權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討了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對于分配無線電頻率波段的作業(yè)。我建議應該銷售頻率的使用權。這種透過價格方法來配置資源的方式,就經濟學者來說,絕不是什么新鮮的課題[事實上這種作法,已經由貿塞爾(Leo Herzel)建議用在無線電頻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較特別的是,還額外探討了這項權利的性質。無線電頻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問題,是相同或鄰近頻率所傳送信號之間的干擾。我主張,假如賦予使用權清楚的定義,同時也可以移轉,那么原始的權利為何就無關緊要了——因為透過移轉及結合將可以達到最佳的結果。因此,我寫下:“(使產值最大化的)最終結果,與法律(地位)無關!边@個我看來非常簡單而淺顯的主張,卻受到當時與我接觸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者質疑。他們甚至認為我應該刪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后來在文章發(fā)表之后,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舉行的聚會中,我說服了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者,讓他們接受我的正確觀點。他們也邀請我再把這些想法寫出來,發(fā)表在《法律與經濟學期刊》上。我以滿腔的熱情來進行這項工作。當時《法律與經濟學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編下所獲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該刊所登載的論文探討了企業(yè)的實際運作、不同財產權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統(tǒng)的運作。我曾想過,假如經濟學(特別是產業(yè)組織這部分)要進一步地發(fā)展,應該加強刊登這方面的論文,只是當時這些論文很難為正統(tǒng)的經濟學期刊所接受。我這篇有關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的文章就是一例。不過,我還想超越該文的內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來處理財產權制度(Property rights systems)的原理。在《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的文章中,我曾論及史特基斯與布立基曼(Sturgesv.Bridgman)的案例,但我還希望能深入檢討其他比較麻煩的個案(由于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求學時的經驗,我對法律個案并不陌生)。同時,長期以來(也是自學生時代以來)我一直有一種想法,雖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Economics of Welfare)一書就其所探討的問題是偉大著作,但他的經濟分析并不是相當扎實。我在《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中,曾兩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沒有深入討論他的觀點,因為那篇論文是專注在無線電波段頻率使用的配置問題。然而,透過和芝加哥大學經濟學者的討論,我認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經濟學領域的強勢影響,于是我就著手直接探討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時,我也希望討論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對分析的影響,這個問題在《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這些目標或主題結合起來,寫成《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這篇論文。
這篇文章一經發(fā)表,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種贊成或反對的文章紛紛出籠,使該文堪稱經濟學文獻中最廣受討論的文章之一。這篇文章涵蓋我曾長期思索,但一直未執(zhí)筆寫出的觀點。說也湊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經濟學者對《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的章節(jié)提出反對意見,恐怕我也不會撰寫《社會成本問題》,而其中的觀點也將繼續(xù)潛藏在我的腦海深處。
交易成本大于零
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執(zhí)筆撰寫,地點是我當年接觸法律報告的倫敦經濟學院。找在文章中主張,庇古在看待所謂的“外部性”(externality)問題時犯了錯誤;旧,這是一個相互的問題,但庇古沒有看出這一點(或是納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隨他的經濟專家)無法發(fā)展出一套適當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為零(這是他的分析中隱含的假設)的情況下,庇古的政策建議根本沒有必要,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透過雙方的協(xié)商即可產生最佳化的結果。然而,實際的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如果要探討真實世界的狀況,就必須假設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這樣作的話,除非我們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個案的實際狀況,否則就無從主張什么政策建議才最為恰當。這些相關資料,只有透過實證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種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該文中所說:“唯有從實務面來仔細研究市場、廠商及政府如何來處理不利效果的問題,才能對政策有較令人滿意的看法……我深信經濟學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會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帶來的利益?v然我這項看法獲得證實,也只不過是顯示應該進一步節(jié)制政府的管制,還是無法指出界限應該畫在何處。我總認為,我們應該對以不同方法來處理問題所產生的實際結果,作仔細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會成本問題》發(fā)表一、兩年后,我接到芝加哥大學的聘書。吸引我前往該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負責《法律與經濟學期刊》的編輯工作。我先前已經提到,個人對該刊以及其所刊載論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夠接續(xù)這項工作,所以就欣然來到芝加哥任職。我非常喜歡這項編輯工作,憑藉著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在法律與經濟學研究計劃方面的資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機會,我得以鼓勵經濟學者以及法律學者進行《社會成本的問題》中所倡導的實證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許多杰出的論文相繼刊出,讓我度過一段非?鞓返臅r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視。在七八十年代,類似性質的論文也開始出現在其他的學術期刊上,其中許多都引用了《廠商的本質》以及《社會成本的問題》這兩篇著作。我覺得此刻正是把個人有關生產的制度性結構的論著結集出版的時機,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廠商、市場與法律》(The Firm,(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the Market and the Law)一書,將我在這方面的主要論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紹個人中心思想的專文。
另一件影響個人思想演化的事件發(fā)生在1987年,當時威廉生(Oliver Williamson)以及溫特斯(Sidney Winters)在耶魯舉辦了一場研討會,慶!稄S商的本質》一文發(fā)表50周年。這次盛會,恐怕是我這一生參加過的研討會中最好的一場。八位非常杰出的經濟學者所發(fā)表的論文,并不是對《廠商的本質》一文給與褒貶,而是針對該文所提出的議題作深入的檢討,并對文章的內容加以引申與更正——如果他們發(fā)現其中有誤時。在這次會議中,我也發(fā)表了三次演講,分別闡述這篇文章的起源、意義及影響。
溫故知新
參加研討會以及準備演講稿,對我個人思想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撰寫《社會成本問題》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張五常(Stven Cheung)所作的后續(xù)討論,讓我了解到交易至經濟運作的廣泛影響,但是我還未曾有系統(tǒng)地評估這個問題。威廉生在地的論文中,提到《廠商的本質》一文中的理論甚少在實際應用,主要可歸因于該文并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評我認為大致無誤。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沒有納入一套一般性理論之中,以供我透過實證研究來驗證或發(fā)展。事實上,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經濟理論都假設交易成本為零,如果在里頭加入交易成本的考慮,將會造成結構全面改變。即使將范圍局限在《廠商的本質》中的理論,還是會發(fā)現,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難以克服的障礙。為了生產特定的產出結果,必須協(xié)調各項生產因素,而這項協(xié)調工作是要由廠商內部的行政程序來完成,還是借助市場的價格機能,乃是取決于不同協(xié)調方法的相對成本,至于有無利潤,則要看絕對數字而定。但是,決定這些相對與絕對成本的因素為何?要找出這些因素并不簡單,但更困難的問題還在后頭。我們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單一的廠商。一個廠商的協(xié)調成本以及所面對的交易成本,受限于其采購投入要素的能力;
而供應這些要素的廠商,他們的供給能力有相當部分是取決于本身的協(xié)調成本及所面對的交易成本的水準;
同樣的,他們的供應廠商又會受到類似的影響。因此,我們所要處理的是一個相互關聯(lián)的復雜結構。耶魯的研討會重燃起我對《廠商的本質》所提出各項議題的興趣,我當下決定,一旦手頭上已承諾的事項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針對影響生產的制度性結構的因素,協(xié)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論。此時,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獨。由研討會上發(fā)表的論文可以顯示,許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進行,以求理論的理清與改良;
同時許多高水準的實證研究也在進行之中,將可提供數據資料,供未來進一步研究之需。我們已開始關注需要解釋說明的事項,雖然要達到目標,需要許多經濟學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們必定能為生產的制度性結構建立完整的理論。盡管在這條路上我顯然無法全程參與,但我在耶魯研討會的時候已下定決心,將把自己余生之力從事這件工作。
到了1991年,我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讓我獲獎的兩篇文章,分別是五十多年前發(fā)表的《廠商的本質》以及三十年前發(fā)表的《社會成本問題》。第一篇在當年備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則引發(fā)各方的論爭,兩者可以說都未曾立即獲得經濟學界的贊同。如果說這兩篇文章的重要性已經受到一致的肯定(我不敢確定是否真的如此),那應該也是最近的事。威林在斯德哥爾摩的頒獎典禮提到,我“大幅改善我對經濟體系運作方式的認識”,又加上一句,“雖然找們花了相當長的時間才了解這件事。”原創(chuàng)性的源頭
希望這篇講詞能真正回應伯烈特教授的要求,有助于各位了解“原創(chuàng)性的觀念由醞釀到終于為同行所接受的過程”。不知道我的故事對各位有什么啟發(fā)呢?大家常說,原創(chuàng)性的觀念通常來自初入行的年輕人,這完全符合我的狀況。1932年,我是在丹迪專校的一次演講時,將交易成本的觀念導入經濟分析之中,當時我只有21歲。如果說經濟學是我的領域,那我當時不過是初入行而已。然而乍看之下,實在很難了解為何把交易成本納入經濟分析之中,會算是“原創(chuàng)性”的構想。我初次來美國時所帶著的疑惑,其實任何人都不難發(fā)現,而我提出的解決方案,也相當簡單明了。
其他的經濟學者之所以未能將交易成本納入分析,并不是他們不夠聰明,而是因為他們在研究過程中從未考慮經濟的制度性結構的問題,因此也就不會碰觸到令我感到疑惑之處。為什么會發(fā)生這樣的狀況?套用丹塞慈(Demsetz)的解釋,系因為從亞當·斯密提出經濟體系可透過價格系統(tǒng)加以協(xié)調的看法之后,自他以后的經濟學者,都以將這套理論規(guī)格化為主要任務,由此導出了把經濟體系的運作視為極端分散的理論。這誠然是人類智識發(fā)展上的崇高成就,具有其恒久的價值,可惜以經濟學而論,其視野卻失之偏頗,以致忽略了經濟體系里頭一些非常重要的性質。這些背景說明,或許多少可以解釋何以《廠商的本質》在發(fā)表后,并沒引起什么注意。
至于為什么《社會成本問題》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吸引各方的注意?我在前面已經詳細說明撰寫這篇文章的特殊背景。正因如此,這篇文章一發(fā)表后,即刻受到芝加哥大學一群有影響力的經濟學者全力支持,特別是施蒂格勒。我的論點是,在交易成本為零的環(huán)境下,資源配置與負債的法律地位無關。施蒂格勒將之命名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這樣更加深各方對這篇文章的注意,許多攻擊以及防衛(wèi)科斯定律的文章紛紛出籠。
科斯定律所探討的是零交易成本下的狀況,這一點對該文受到矚目也有所幫助,因為大部分的經濟學者都習慣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下從事分析,盡管這項假設大為背離真實世界。大家似乎未發(fā)現,此一定律可以應用到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真實世界,前提是交易成本不會因負債的法律地位變動而受重大的影響,而這一前提一般都能成立。說也奇怪,我的討論中未納入符合真實世界的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好像使各界對該篇論文的注意不減反增。另一個引起廣泛討論的原因,是因為我批判了庇古的分析方法(當時大部分經濟學者都奉為圭臬)。因此,有許多經濟學者為文為庇古答辯(其實也是在為自己答辯)。
另外有一點和前述純經濟分析技無關系的是,該文探討財產權制度原理以及法律對經濟體系運作的影響,因此擴大了法律的經濟分析這個領域,使其不再只局限于反托拉斯的政策。該文也引起美國各法學院的法律學者與經濟學者的興趣,進而催生了大量的文獻報告,并導致“法律與經濟學”這門新興學科的興起。
真理長存
在種種特殊因素的因緣際會之下,使這篇文章能迅速成功。不過如果因而認定,一篇文章的論點要為人接受,必須靠一群賢達之士的支持,或是能引發(fā)爭論等等,這就是誤解了。其實以《廠商的本質》為例,發(fā)表當時并未引起注意,但現在卻已對許多經濟學者的思想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如果是好觀念,即使不像《社會成本問題》具備上述那些因素之助,遲早還是會為人所接受。套句我?guī)熎仗m特之師坎南(Edwin Cannan)的話:“錯誤的觀念只能幸存一時;
唯有真理才能長存,贏得最終的勝利!痹凇稄S商的本質》及《社會成本問題》的分析廣受認同后,未來的工作是什么呢?諾貝爾獎委員會曾說,我已為建立制度性結構的理論提供了磚塊,那么現在我們要做的是,找出些磚塊的相互關聯(lián),以建立起這樣的理論體系。我希望自己能在這方面的工作貢獻心力,然而時不我予,我個人的生命之路已近尾聲。盡管如此,還有其他優(yōu)秀的經濟學者會繼續(xù)研究工作,一個完整的理論輪廓應該會在不久之后開始浮現。相信未來這些學者之中,也一定會有人受邀來成為這一系列講座的演講者,向各位報告他們的演化歷程。
附錄:
出生日期:1910年12月29日
獲獎年度:1991年
演講日期:1994年4月12日
德克薩斯州圣安東尼奧(San Antonio)的三一大學(Trinity University)親自講述個人的生平事跡。
學歷:
1932年倫敦大學學士
1951年倫敦大學博士
經歷:
1932年~1934年丹迪經濟暨商業(yè)專校助理講師
1934年~1935年利物浦大學助理講師
1935年~1938年倫敦經濟學院助理講師
1938年~1947年倫敦經濟學院講師
1947年~1951年倫敦經濟學院高等講師
1951年~1958年布法羅大學經濟學教授
1958年~1964年弗吉尼亞大學經濟學教授
1964年~1970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經濟學教授
1964年~1981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學教授(Cliffton R.Musser Professor of Economics)
1991年堪薩斯大學法律與經濟學榮譽客座教授
198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學榮譽教授及法律與經濟學資深研究員
重要著作:
《英國的廣播:壟斷的研究》(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
《廠商、市場與法律》(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
《經濟學與經濟學家論文集》Essays on Economics and Econom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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