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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慧星,渠濤:日本民法學歷史上的豐碑

        發(fā)布時間:2020-06-2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一代民法宗師我妻榮博士的教科書類成果代表作《民法講義》中文版即將面世,這對中國民法學界和日本民法學界都是一件大事。

          中日民商法研究會有幸受中國法制出版社委托組織了這套《民法講義》的翻譯工作,值此《民法講義》中文版付梓之際,謹從翻譯工作組織者的角度就我妻榮博士本人的一些情況以及翻譯工作中的一些共通問題作簡單介紹和說明。

          

          1、我妻榮簡介

          

         。1)我妻榮的生平

          我妻榮, 1897年4月1日生于日本山形縣米澤市鐵炮屋町(現(xiàn)在我妻榮紀念館所在地),是家中5個子女中的長子,也是唯一的男孩子。父親我妻又次郎自明治28(1895)年至大正11年(1922)的28年間一直在山形縣米澤中學做英語教師,母親是山形縣師范學校的第一屆畢業(yè)生,在當?shù)氐呐c讓小學長期從事過教學工作。

          我妻榮,1903年4月入米澤市與讓小學(6歲);
        1909年4月入米澤中學(12歲),1914年3月中學畢業(yè)(17歲);
        同年9月以丙種首席的成績入第一高等學校,1917年6月高中畢業(yè),7月考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20歲);
        1919年1月通過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試(22歲);
        1920年7月畢業(yè)于東京帝國大學法律學科(23歲);
        1922年7月就任東京帝國大學助教授(副教授,25歲);
        1923年6月作為文部省選拔的留學生,以民法研究為課題赴歐美各國留學(26歲);
        1925年12月8日留學回國(28歲);
        1926年同留學歸國所乘輪船上相識的鈴木綠女士結婚(29歲);
        1930年因左足踝骨患關節(jié)炎開始拄拐生活(30歲);
        1945年就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部長(48歲);
        1946年出任貴族院議員(49歲);
        此后,作為社會職務歷任臨時法制調查會、司法法制審議會、家事審判制度調查會等立法機構的委員。1948年出任日本司法學會理事長(51歲);
        1956年7月出任法務省特別顧問(59歲);
        1957年3月在東京大學退休,同時取得東京大學名譽教授稱號(60歲);
        1964年獲日本文化勛章,米澤市名譽市民(67歲);
        1966年為母校捐資設立“財團法人自賴講學基金”(69歲);
        1970年捐資為母校與讓小學設立圖書文庫(73歲);
        1973年參加“與讓館創(chuàng)立紀念儀式”、“我妻先生胸像揭幕式”(76歲);
        同年10月18日因急性膽囊炎住進國立熱海病院,10月21日逝世。逝世后被追授“勛一等旭日大綬章”,這是日本對國家或公共事業(yè)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授予的最高榮譽。

         。2)我妻榮的生活和為人

          我妻榮在小學時代就被評價為“秀才”,自初中畢業(yè)后進入高中時代一直到大學,一直同原總理大臣岸信介同學,兩人既是朋友也一直是爭奪學習成績魁首的一對對手。我妻榮博士在大學學習期間就通過了高等文官考試,即高級公務員考試,本來的人生設計應該是向仕途發(fā)展。但是,因為他受到當時民法學泰斗級人物鳩山秀夫教授的青睞和勸薦,于畢業(yè)前一年獲得東京大學特別獎學金,最終留在東京大學法學部一生從事了以民法為中心的法律研究和教學工作。

          我妻榮一生著書立說可謂是書等身齊博大精深,但在生活上并不是人們常理中想象的那種埋頭攻讀而毫無嗜好型的學者。他在學習和研究上一絲不茍,生活嗜好上也是豐富多彩:他左足踝骨患關節(jié)炎的本源就是在棒球場上受傷所致;
        在拄拐生活后經(jīng)常從事的運動是射箭;
        很長一段時間將周三下午定為“雷打不動”的圍棋時間;
        他不僅喜歡打臺球和撲克牌,而且還喜歡帶有輕微賭博性質的彈子游戲,而在學者中喜歡這種游戲的人確實為數(shù)不多。

          我妻榮為人,既有慈愛之心又有強烈的正義感。這一點,從他與岸信介之間發(fā)生過的兩件事情上體現(xiàn)得最為明顯。

          岸信介曾在二戰(zhàn)中作過東條英機的幕僚等軍國主義政府的高官,戰(zhàn)后作為戰(zhàn)犯被關押。當時日本的一些有識之士考慮到戰(zhàn)后日本重建需要有經(jīng)驗的政府官員,隨之以請愿的形式要求占領軍和政府釋放一些戰(zhàn)爭“罪行輕微”的在押戰(zhàn)犯。當然這種“請愿”及其最終能夠成功,還有戰(zhàn)后東西冷戰(zhàn)開始等世界政治背景存在。我妻榮作為當時的社會名人也在請愿書上簽了字。但是,在岸信介出任首相后,開始同美國談判簽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時,受到社會上有識之士主流的強烈反對。對此,我妻榮博士在《朝日新聞》上發(fā)表了一封致岸信介總理大臣的公開信。信中最為激烈的言辭,也是最能代表我妻榮政治觀點的文字如下:

          “恐怕你自認為現(xiàn)在所作的強化外交路線是為我國發(fā)展而選擇的最正確的路線,而且對此確信無疑。雖然你的信念本身無可置疑,但是,你在戰(zhàn)前同德國聯(lián)手發(fā)動以中國和英美為敵的大東亞戰(zhàn)爭,當時你也曾經(jīng)確信這是為我國發(fā)展而選擇的最正確的路線。而事實證明這場戰(zhàn)爭是完全錯誤的。而你現(xiàn)在又正在重復過去的錯誤。一想到這一點,我不禁毛骨悚然。今天可留給你的唯一出路是,趕快退出政界,去過一種閑野垂釣的生活。”

          

          2、我妻榮學術研究和教書育人的成就

          

          我妻榮師從鳩山秀夫。鳩山秀夫的時代正是日本民法學引進德國概念法學對日本民法進行體系性解釋——即所謂“學說繼受”——的全盛期。然而,這一時期,以末弘嚴太郎為首的社會法學派對以往的概念法學派提出嚴厲批評,認為法律解釋應該更注重本國的實際,而不應該從概念到概念一味追求法律本身的體系性。正是在學界出現(xiàn)這種新潮流的時候,我妻榮被選派到國外留學,但他與其他日本學者到國外留學所選擇的學習內容截然不同。他沒有像其他更多的學者那樣主要選擇一個國家,專攻該國的法學,甚至取得該國的學位,而是選擇了當時資本主義發(fā)達的幾個國家,而且所學習的內容不僅限于法學,更多地將學習重點放在了與法學緊密相關的各個學科上?梢哉f,這種留學態(tài)度的選擇為我妻榮在日后以學貫東西集大成的民法學研究而成為日本民法第一人奠定了最為堅實的基礎。

          我妻榮一生著書立說極豐。在數(shù)量上完全可以用“書等身齊”、“汗牛充棟”等來形容;
        而在質量上又可以用“博大精深”、“切合實際”來評價。我妻榮自30年代中期開始在日本逐漸取得主流地位,直至逝世后到80年代在日本民法學界基本上都占據(jù)著絕對權威的地位。80年代在日本學習民法,只要遇到“通說”,其90%以上都是“我妻說”;
        只要遇到“判例和通說”以同樣的觀點一并出現(xiàn),其中的通說近乎100%都是“我妻說”。由此可見,我妻榮的民法研究對審判實踐的影響之大至今無人比擬。

          我妻榮的成名之作是他在留學歸國后發(fā)表的幾篇基礎性研究的學術論文。這些論文后來作為一本論文集編輯成冊,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譯成中文在中國出版(我妻榮著:《債權在近代法上的優(yōu)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謝懷栻校,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9年)。

          我妻榮曾撰寫過多種民法教科書,而作為教科書類成果的代表作就是這套《民法講義》系列教科書。雖然令人感到遺憾的是,這套教科書因為我妻榮突然辭世而沒有最終完成,但是這套民法教科書可謂是作為權威影響了日本近半個世紀。

          我妻榮的民法研究類成果的代表作是由他在各個時代和各種刊物上發(fā)表過,而后集結成冊的《民法研究》(有斐閣,共15冊)。

          

          3、我妻榮與中國民法的關系

          

          我妻榮的名字對于中國民法學界并不陌生。他在民法學研究方面的成就不僅對日本民法學界產(chǎn)生了巨大影響,而且也因為日本民法對亞洲各國的影響而對我國民法學產(chǎn)生了不小的影響。

          我妻榮在中日兩國民法制度比較研究方面的成就巨大。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國民政府于1929— 1930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日本在上個世紀的30年代至40年代出版了一套《中華民國民法》注釋書,而這套注釋書主筆就是我妻榮(另有我妻榮和川島武宜合著)。盡管這套書最終沒有出完整(最近在東京大學圖書館發(fā)現(xiàn)了尚未出版的最后一部分書稿,可望在近期面世),但到現(xiàn)在為止仍不失為高水平的學術著作。這套書在結構上簡潔明快,先列舉條文的譯文,然后列舉各國民法相關制度的立法例,進而比較中日兩國民法制度的異同;
        每卷末尾還列舉有日中民法用詞的對照。日本當代著名民法學教授星野英一教授曾經(jīng)說:這套書的形成盡管緣起于那個不幸的時代,但在近代以來日中法律交流歷史上仍是水平極高、貢獻極大的著作。

          此外,我妻榮曾經(jīng)于1941年和1942年、1943年來中國工作和講學。

          第一次是從事一些公務性工作,其后兩次是在北京大學法學系通過翻譯講課。第一年是總則,第二年是物權。我妻榮基于當時的講稿,曾經(jīng)在戰(zhàn)后出版過一本《中華民國民法總則》(日本評論社,1946年)。這本書在日本的評價很高。

          

          4、本套譯著在翻譯過程中的一些技術處理

          

          第一,這套教材中使用的省略語較多,這些省略方法大多是日本前一個時代學界的約定俗成。關于這些省略方法,作者在這套講義最早出版的幾冊中曾以“略語表”的形式有過介紹,但在后幾冊中則沒有具體列舉。早中譯本中,我們考慮到為讀者閱讀提供便利,增加了一些“略語表”的內容。增加部分的工作是由參加這套《民法講義》翻譯工作的江濤博士完成的。另外,因為這套講義各卷出版年代不同,各卷中的略語表述也不盡相同,為保持原著的原貌并考慮到讀者在必要時需要查閱引文中的文獻時方便,在翻譯上沒有做更多的展開處理,因此讀者需要注意閱讀各卷凡例。

          第二,以往的譯著多將原著頁碼放在頁眉或頁肩予以保留,其目的是便于查閱原著中提及的“參見X頁”。在這套譯著中沒有保留原著頁碼,而是代之以保留項目碼,理由是原著中提及的“參見”指向為項目號,而并非頁碼;
        而且如果同時保留頁碼和項目碼既要浪費頁眉或頁肩也會有失爽潔。

          第三,原文中的數(shù)字表示是按日本習慣,在中文版中按照中國讀者的閱讀習慣進行了統(tǒng)一調整。

          第四,中文版的章、節(jié)號及各級標題號基本使用了按原文所使用的表示,但將原著中“ア”“イ”這類日本專有的片假名符號改為了“A”“B”。

          第五,原著中對“年”的表示,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日本年號。中文版中沒有將其一一計算修改為公元紀年。其計算方法如下:

          明治+1867,例:明治5年=1872年

          大正+1911,例:大正5年=1916年

          昭和+1925,例:昭和5年=1930年

          平成+1988,例:平成5年=1993年

          第六,鑒于這套譯著的原著所使用的《日本民法典》條文是2004年修改前的,因此,在條文的附加上主要參照的是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但是,在所附加的《日本民法典》條文的中文與上述參照譯本相左之處,由譯者負責。

          

          5、鳴謝

          

          此次參與《民法講義》翻譯的各位譯者都程度不同地有過留學日本以及學習和研究中日民商法學的經(jīng)驗。這些人中絕大部分都是正在民法研究和教學第一線的學者,還有一部分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律師。必須承認的是,翻譯工作對于專業(yè)學者而言,既辛苦又欠缺應有的成果評價回報。但是,他們盡管平時工作繁忙,但還是不辭辛勞,全力以赴,以高質量的翻譯水平成就了這套譯著。在此,向所有譯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中國法制出版社獨具慧眼,將這套《民法講義》中文版列入自己的出版計劃,我們相信它的出版將為中國的民法學乃至中國的民法典立法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特別是,此次翻譯工作得到社長祝立明先生、總編杜佐東先生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他們對法律圖書出版工作的高度負責精神、對翻譯工作的具體指導令人敬佩和感動;
        原在該社工作的羅潔琪小姐為此書的翻譯事務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此,謹向出版社參與這套譯著的所有編輯人員表示衷心的感謝,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們期待著這套《民法講義》的出版能夠為中國的民法學以及中國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期望通過我們今后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為中日之間民商法交流架起更為寬闊而平坦的橋梁。

          

          中日民商法研究會會長 梁慧星

          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秘書長 渠濤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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