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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緬甸金融政策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5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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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通過詳細剖析緬甸利率政策、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現狀,總結三類政策基本特征,指出利率政策、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影響,并對緬甸金融政策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政策;利率政策;貨幣政策;匯率政策
          基金項目:2017年教育部國別和區(qū)域研究課題:“緬甸金融政策研究”資助
          中圖分類號:F11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8年3月14日
          緬甸金融發(fā)展處于初級階段,相關金融政策仍不充分和不完善,管制特征較為明顯。利率管制和銀行貸款利率高企嚴重影響緬甸企業(yè)的正常經營活動,貨幣政策、匯率政策框架和工具的不完善也影響到宏觀經濟,從而可能長期對緬甸國內經濟金融形成制約。

        一、緬甸金融政策現狀


          (一)利率政策。1948~1988年,緬甸一直實行有管制的利率政策。從1988年至今,緬甸則實行了更為嚴格的利率管制政策。1996~2006年間,緬甸央行貼現利率(央行向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為12%,同時允許商業(yè)銀行在3%的范圍內制定存貸款利率。2006年4月,緬甸中央銀行貼現率從10%提高到12%,存款利率下限和貸款利率上限分別確定為12%和17%。雖然,緬甸央行在1992年、1995年、1996年和2006年數次提高貼現利率,但是通貨膨脹率平均超過存款利率的10%以上,實際利率為負。2011年,緬甸央行將現有的銀行利率降低2%,旨在增加緬幣的流通性,并規(guī)定銀行存款利率也降低2%,即銀行存款利率由12%下調至10%,貸款利率由17%下調至15%,在歷屆政府執(zhí)政時期曾經8次調整銀行貸款利率。
          緬甸央行調低利率一般是在通貨膨脹下降和經濟增長減緩時,目的是擴大企業(yè)貸款的規(guī)模,并刺激經濟的增長。在通貨膨脹上升和經濟逐漸轉好時期,緬甸央行將銀行貸款利率調高,以相應的抑制經濟增長所引致的高通貨膨脹,將經濟整體的運行狀況穩(wěn)定在一定的水平。2010年7月,緬甸通貨膨脹率達到12.12%,2011年通貨膨脹率也處于上升的態(tài)勢。緬甸當局全方位降低銀行貸款利率主要是為企業(yè)減輕融資成本,避免企業(yè)經營成本上升導致凈資產減少,進而避免整個經濟信貸規(guī)模收縮,抑制經濟的下滑。
          目前,緬甸中央銀行實施的利率政策仍然是較為嚴格的利率政策。緬甸共有29家銀行,其中私營銀行25家、國營銀行4家。上述所有銀行必須以緬甸央行規(guī)定的利率為基準,確定自身的利率。緬甸中央銀行規(guī)定,央行向商業(yè)銀行貸款的利率一直約為10%,而商業(yè)銀行的存款利率下限為8%左右,銀行的貸款利率上限為13%左右,存貸款利率不超過緬甸中央銀行規(guī)定的大約3%的增減幅度。與其他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不同,緬甸央行實施更為嚴格的利率政策,目的是為了穩(wěn)定緬甸的整體政治和經濟局面。
         。ǘ┴泿耪。1947年緬甸自治政府頒布了《緬甸聯邦銀行法》,翌年4月3日,緬甸聯邦銀行成立,并依照法案接管了印度儲備銀行仰光分行。此時的緬甸聯邦銀行并沒有授予全部央行職能,無力發(fā)行本國的貨幣,因而決定設立緬甸貨幣委員會為貨幣管理機構,并加入了英鎊區(qū)繼續(xù)沿用“盧比”。1952年7月1日,《緬甸聯邦銀行法》發(fā)布,緬甸聯邦銀行正式發(fā)行緬元,而緬甸貨幣委員會則并入緬甸聯邦銀行。
          即便如此,緬甸聯邦銀行仍沒有獨立制造貨幣的能力,依舊由英國承制。1948~1952年,緬甸聯邦銀行并沒有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國內貨幣的流通量均由英國控制。這個過程一直持續(xù)到1957年,緬甸成立了自己的印鈔廠,并開始獨立發(fā)行貨幣,所有貨幣政策的實施均是由英國承制。
          1962年,緬甸革命政府上臺后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1964年,緬當局發(fā)布命令將所有的銀行收歸國有。1967年,緬當局又頒布《緬甸聯邦人民銀行法》,同時退出英鎊區(qū)。1969年,緬甸政府通過此前收繳的資本2億緬元成立緬甸聯邦人民銀行。1972年,緬甸當局啟動行政體制改革,3年之后《緬甸聯邦銀行法》頒布,此時緬甸當局仍沒有開始制定貨幣政策。
          1988年,緬甸當局發(fā)行了90元面額的貨幣并無償廢止舊幣,引發(fā)國內動亂,不久后政府開始進行貨幣改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為發(fā)展符合政府預期的市場導向型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活動的效率,1990年7月2日,緬甸政府頒布了緬甸中央銀行法。1990年7月2日,《緬甸中央銀行法》發(fā)布,緬甸中央銀行(CBM)成立,主要負責發(fā)行緬元、實施適宜的貨幣政策、維持緬幣價值的穩(wěn)定、監(jiān)管國內金融機構、保管外匯儲備等,成為獨立的政策制定者。2016年,議會通過《緬甸銀行和金融機構法》,央行將實施更為嚴格的貨幣政策,將對銀行資本金和存款準備金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該法案規(guī)定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為5%,資本金不低于200億緬元。新法案與《巴塞爾協議》保持了一致,在風險管理中,實施的新貨幣政策嚴格遵守了《巴塞爾協議Ⅲ》的有關法規(guī),在反洗錢和審慎監(jiān)管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
          目前,緬甸國內銀行遵守的是1990年制定的《緬甸金融機構法》,但該法案只是對總體的原則做出籠統的規(guī)定。新法律則對商業(yè)銀行、國有銀行、私人銀行和外資銀行分別制定了涵蓋不同方面的準則,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等目前還沒成立的主體也做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還要求銀行必須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便與現行的《緬甸公司法》和《緬甸特殊公司法》保持一致。緬甸央行主要采用儲備貨幣政策、利率政策和有限公開市場操作等貨幣政策工具,以保障與轉型期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
         。ㄈ﹨R率政策。1948年緬甸宣布獨立之后,緬甸還未真正發(fā)行并使用自己本國的貨幣。1952年7月1日,緬甸開始發(fā)行本國貨幣——緬元,1977年5月進行匯率改革,到2012年3月底,緬甸采取了1SDR(特別提款權)約等于8.5緬元的固定匯率制。在這種匯率制度下,法定匯率在1美元約等于5~9緬元的范圍內變動。不過,在對法定外匯交易嚴厲限制的背景下,形成了所謂的黑市交易市場(并行匯市),在黑市中,以遠離法定匯率的水平進行外匯交易已經常態(tài)化。1998年,黑市匯率已達1美元/250緬元,是法定匯率的40倍,2007~2008年,緬元大幅貶值,達到1美元約合1,200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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