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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司法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摘 要:本文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入手,探討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故責任認定與司法實踐中的責任劃分。
          關鍵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司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71-01
          作者簡介:劉冰瑩(1987-),女,黑龍江哈爾濱人,碩士,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書記員,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責任認定書應當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一)責任認定書具有權威性、現(xiàn)場性和及時性。責任認定書需由職權機關依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狀況及時作出原因認定和責任劃分。
         。ǘ┴熑握J定書具有整體性、終結性。責任認定書是針對整個交通事故現(xiàn)場作出的責任認定,是職權機關作出的唯一認定、終結認定。
         。ㄈ┴熑握J定書的內容具有格式化和技術性要求。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需具備相應的技術要求,同時責任認定書內容的組成部分相對固定,具有格式化要求。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適用規(guī)則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各地方法院也有相應規(guī)定,比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頒發(fā)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陜高法[2007]258號)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jù),但當事人提供證據(jù)足以證明該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認定責任!北本┦懈呒壢嗣穹ㄔ骸蛾P于在民事審判中正確對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通知》規(guī)定,在民事審判中應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jù)材料使用,經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上述法規(guī)均在法律上明確承認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訴訟地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責任認定書在司法適用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1.當事人對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可直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jù),作為證據(jù)材料使用;2.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或責任劃分有異議的,法官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jù)使用。
          目前,我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責任認定進行附帶司法審查。附帶性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采信或拒絕采納的一種方式,但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等。筆者認為,在附帶性審查中,法院負有謹慎審核的義務,但應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為必要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且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則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有利于服判息訴。若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人民法院應歸納與案件爭議焦點相關的異議部分,可分別詢問雙方當事人,必要時可以請路人、辦案民警、有關鑒定部門等作為證人或鑒定人出庭作證,盡量還原事發(fā)現(xiàn)場。鑒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事故現(xiàn)場已不復存在,事發(fā)車輛一般已經修復,傷者也已經妥善就診,當事人駕車時的精神、生理狀況無從復驗,所能依據(jù)的可能僅限于交警部門移交的材料,有學者提出的“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顯得并不切實可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ㄒ唬┙煌ㄊ鹿守熑闻c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jù)。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應是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是全部過錯、主要過錯、次要過錯或同等過錯。但是,民事賠償責任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法律義務,二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ǘ┙煌ㄊ鹿守熑闻c民事責任的不同會否導致賠償結果的不同
          本文只針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進行比較。
          交管部門作出的法律文書基本為調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調解,二者均應參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但每一件案件最終的賠償結果都會因案件和當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當事人無法準確預見哪一種調解會對自己更有利,因此上述比較并無實際意義。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當事人雙方無論在哪個部門主持下均無法協(xié)成調解,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裁決。在裁決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而應立足民事責任的認定,即依據(jù)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轉化為民事責任認定。如認為責任認定書認定結論不當,或者涉及案件屬于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不具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案件,應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對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非道路交通糾紛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應予參考,并應根據(jù)損害發(fā)生的原因確定當事人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 參 考 文 獻 ]
          [1]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正確對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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