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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相關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8-06 來源: 述職報告 點擊:

         **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相關制度

          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推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執(zhí)法辦案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jié)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凍結(jié)、扣留、調(diào)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jù)使用的物品、款項、數(shù)據(jù)、文件以及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收取的各類保證金等,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重的財物和文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堅持辦案與管理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時處理、全面接受監(jiān)督、物隨案走、案結(jié)物清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貪污、調(diào)換、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條

          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警務督察、審計、法制、國保、治安、刑偵、經(jīng)偵、禁毒、交管、行政裝備、計財以及其他辦案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nèi)對涉案財物進行管理、監(jiān)督。

          第六條

          市局、縣(分)局公安機關執(zhí)法部門應當建立涉案財物登記管理臺賬,一案一表對管理的所有涉案財物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態(tài)、場所和去向,并對涉案財物的交接、移送作好記錄,嚴格管理。

          第七條

          市局、縣(分)局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管理的涉案財物應當統(tǒng)一采集錄入警綜平臺,實現(xiàn)涉案財物的信息化動態(tài)管理。

          第二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對涉案財物進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集中式的涉案財物保管場所或者賬戶等,集中、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所有涉案財物。

          辦案部門應當設立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對本部門其他非特定涉案財物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并指定一名以上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作為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暫無條件建立大型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的,應當建立簡易場所存放機動車或者大宗物品。沒有相應場地的,可以租用社會場地,但應當符合保證涉案財物完好

         的要求。

          第九條

          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專柜以及保管措施等,應當適合被保管財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盜、防腐、防潮等安全要求,并配備保險柜、物品架、滅火器等防護管理設施。同時,對不同種類的涉案財物應當進行分類或者分案保管。管理人員、保管場所等發(fā)現(xiàn)被保管的涉案財物出現(xiàn)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辦案人員或辦案部門。

          未經(jīng)辦案部門或涉案財物管理場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涉案財物保管場所。

          第十條

          各縣公安機關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設置專用賬戶,對各類保證金、扣押款等現(xiàn)金進行保管。不得帳外存入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財物時,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并注明提取或固定的地點、部位、日期、數(shù)量、名稱、方法和提取或固定人,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開具相應法律文書,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

          辦案部門在提取或固定涉案財物過程中,應當按照以下具體規(guī)定處理:

          (一)對具有數(shù)碼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現(xiàn)金、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有價支付憑證等,應當注明編號、種類、面值、張數(shù)、金額等特征后封存;

          (二)對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

         他宣傳品,應當詳細登記數(shù)(重)量、品名、式樣等,并拍照后封存;

          (三)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等,應當詳細記錄種類、品名、數(shù)量等,并拍照后封存;

          (四)對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應當詳細登記等級、數(shù)量、特征、品名等,并拍照后封存或直接移交;

          (五)對貴重小物品、較小的作案兇器等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小件物品,應當在提取、扣押時當場裝入透明袋,并分類包裝后封存。同時,透明袋內(nèi)應當附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需要重新開啟封袋的,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操作完畢后重新封存,有關開啟情況應當?shù)怯浽诎福?/p>

          (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shù)據(jù)存儲介質(zhì)等,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nèi)容,錄制、復制的原始設備品牌型號、時間、地點,規(guī)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封存;

          (七)對涉案車輛、機械裝備等對大宗物品,應當使用密封條、密封簽等并拍照后,進行封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涉案財物移交給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異地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qū)辦案的,應當在返回辦案單位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辦理移交手續(xù);

          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已將涉案財物處理完畢的,不再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法律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送、返還、變賣、拍賣、

         銷毀、上繳國庫等工作。

          對于下列違禁品或者不宜隨案移送、不宜保管的物品、文件,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三)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貴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八)容易腐爛變質(zhì)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條

          因情況緊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開展鑒定、辨認等工作的,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涉案財物移交給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或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法律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送、返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等工作。

          對于下列違禁品或者不宜隨案移送、不宜保管的物品、文件,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ǘ┪场⒆⑸涠酒返钠骶,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三)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貴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八)容易腐爛變質(zhì)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財物,應當對照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并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應當要求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再接收,同時要求辦案人員盡快補齊。

          第十八條

          因訊(詢)問、鑒定、辨認、檢驗、檢查等辦案工作需要,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人員可以向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等調(diào)用涉案財物。非因辦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財物。

          第十九條

          調(diào)用涉案財物時,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或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在專門的登記冊上登記調(diào)用人、調(diào)用時間、調(diào)用事由、調(diào)用的涉案財物狀況、審批人、擬歸還時間等事項,并由辦案人員、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或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等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辦案人員歸還涉案財物時,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

         應當進行當場檢查、核對。對于有損毀、短少、調(diào)換、滅失等情況的,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等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和涉案財物管理場所負責人。

          辦案人員未按照登記的擬歸還時間歸還涉案財物的,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或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等應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和涉案財物保管部門負責人。辦案部門、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負責人,應當責令辦案人員、辦案部門立即歸還涉案財物;

          對于確實需要繼續(xù)調(diào)用涉案財物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辦理延期手續(xù)。

          對于辦案人員不按時歸還涉案財物、不依法辦理延期手續(xù)、歸還涉案財物時有損毀、短少、調(diào)換、滅失等問題的,涉案財務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應當詳細記錄,并及時向辦案部門負責人、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進行報告。必要時,可以在本級公安機關內(nèi)進行通報,認為構成違法違紀嫌疑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查封、封存、凍結(jié)、先行登記保存等不在公安機關保管的涉案財物,辦案人員應當在采取有關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案件名稱、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狀況、存放地點等情況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并由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予以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辦案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應當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財物或者登記查封、封存、凍結(jié)、先行登記保存涉案財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有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同級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警務督察部門接到備案后,應當視情進行督察。

          第二十二條

          案件管轄發(fā)生變更時,辦案部門應當將與案件涉案財物及孳息隨案移交。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填寫《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履行交接手續(xù)。

          第三章

          涉案車輛的管理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需要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涉案車輛,應當依法扣押;

          在交通執(zhí)法中,應當扣留涉案車輛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扣留。

          對與案件無關的車輛,不得扣押、扣留。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部門扣押、扣留涉案車輛時,應當認真查驗當事人駕駛證、機動車行車證、車輛特征等,仔細清點車內(nèi)物品,當場開列扣押清單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在清單或者憑證中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行駛里程、重要裝備、車身顏色、車輛狀況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執(zhí)法辦案部門扣押、扣留涉案車輛后,應當依本規(guī)定,將涉案車輛及時向交警部門或者涉案財物保管場所進行移交。由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與辦案人員當場、共同檢查,且確認完畢后,由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填寫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辦案人員)后,對涉案車輛粘貼封條予以封存。

          第二十六條

          交警部門或者涉案財物保管場所應當建立專門的涉案車輛臺賬,對管理的所有涉案車輛進行編號登記,嚴格管理,妥善保管。

         辦案人員不得以辦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為由調(diào)取使用涉案車輛。非因法定事由,未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調(diào)用涉案車輛。

          第二十七條

          處理無主車輛或者權屬有爭議的涉案車輛,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

          涉案財物的處理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根據(jù)案件辦理程度,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公安部規(guī)范性文件等要求,持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件(原件)等,從本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或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等,及時取出相應涉案財物,并辦理移交、移送、返(發(fā))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等工作。對于毒品的上交、管理、銷毀等,依據(jù)公安部《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guī)定》進行。對于貴重金屬、現(xiàn)金、存折、信用卡、有價票證、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等依法應上繳國庫的,由辦案人員持相應法律文書(原件),會同計財部門的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辦案人員在辦理上述工作時,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等應當做好登記。同時,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辦案人員取出涉案財物情況分別向辦案部門負責人、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進行報告或備案。辦案部門負責人、警務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備案后,應當適情進行檢查、督察。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刑事案件移送起訴時,將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隨案移交人民檢察院,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涉案財物的情況,并制作

         《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人民檢察院。

          對依法及政府財政部門有特殊規(guī)定等不宜(需)隨案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第三十條

          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財物,人民檢察院拒收或者審查后退回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經(jīng)商請仍未說明理由的,辦案人員應當函至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的決定、判決或者裁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由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將涉案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予以返還,并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存入刑事案件偵查卷,復印件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結(jié)案時未對暫存在公安機關的涉案財物作出決定、判決或者裁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函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

          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前,除確需提前返還外,公安機關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為由,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第三十三條

          在辦理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處罰、勞動教養(yǎng)、強制隔離戒毒案件)中,公安機

         關應當在對案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對涉案財物一并作出處理決定。同時,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規(guī)定外,應在處理決定作出后五日內(nèi)(依法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的除外)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將涉案財物處理決定執(zhí)行完畢。

          第三十四條

          對經(jīng)查明的下列涉案財物,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在對涉案財物進行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立即返(發(fā))還:

          (一)確實與案件無關的;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已經(jīng)排除的;

          (三)屬于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及其孳息的;

          (四)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需要繼續(xù)扣押、扣留、調(diào)取的。

          返(發(fā))還時,公安機關應在案卷中注明返(發(fā))還的理由,并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xù)存卷備查。涉案財物返(發(fā))還的領取人應當是涉案財物的合法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辦案人員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為領取。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以案件未撤銷或者對不起訴決定提出復議、復核等為由,拒絕解除扣押或者退還涉案財物。

          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

          對于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于應當依法返(發(fā))還的涉案財物,及時返(發(fā))還,不得無故拖延。特別

         是對依法收取的各類保證金,涉案人員未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第三十七條

          對保證金產(chǎn)生的利息,應當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對扣押款產(chǎn)生的利息,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nèi)來領;

          原主不明確的,辦案部門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上述財物上繳國庫后,如有原主前來認領,并經(jīng)查證屬實,由原辦案部門從有關部門處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jīng)拍賣或者變賣等,應當退還價款。

          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因查不到財物所有人,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長期未抓獲,案件無法辦結(jié),涉案財物長期保存在公安機關的,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但是屬于證據(jù)類的涉案財物又易于保存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保管場所或辦案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應當定期與辦案人員、辦案部門核對賬目、物品,保證涉案財物處理工作依法、及時,管理工作清晰、一致。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納入執(zhí)法監(jiān)督和執(zhí)法質(zhì)量考評范圍。

          紀檢監(jiān)察、警務督察、審計、法制、國保、治安、刑偵、經(jīng)偵、禁毒、交管、行政裝備、計財?shù)雀骶N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能范圍內(nèi),每月或者不定期對涉案財物保管場所及辦案部門負責管理的涉案財物進行檢查。同時,還應當在各自職能范圍內(nèi),每月或者不定期對下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在上述檢查中,發(fā)現(xiàn)涉案財物管理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追究法律、紀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審批案件時,應當對涉案財物管理情況一并進行嚴格審查,發(fā)現(xiàn)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或者處理不合法、不適當?shù),應當責令有關部門立即予以糾正。

          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在審核案件時,也應當對涉案財物管理情況一并進行審查,對發(fā)現(xiàn)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或者處理不合法、不適當?shù)模谶M行執(zhí)法質(zhì)量扣分的同時,還應當通知辦案人員或辦案部門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其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并依照規(guī)定追究辦案部門、公安機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給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

          (二)提取涉案財物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向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部門)移交、歸還涉案財物的;

          (三)依法應當將有關財物返(發(fā))還當事人而拒不返(發(fā))還或依法不應當將有關財物返(發(fā))還當事人而返(發(fā))還的;

          (四)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不依法辦理有關財物的移送、返還、變賣、拍賣、銷毀、

         上繳國庫等工作的;

          (五)不依法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查封、凍結(jié)、扣留、調(diào)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

          (六)其他違反涉案財物處理、管理規(guī)定的。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及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負責人不落實涉案財物管理制度、不履行涉案財物管理監(jiān)督職責以及非法指使、干預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等工作人員不嚴格履行保管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其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并依照規(guī)定追究辦案部門、涉案財物保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嚴格履行涉案財物登記、移交、調(diào)用等手續(xù)的;

          (二)因管理不當,造成財物滅失、損毀的;

          (三)發(fā)現(xiàn)辦案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移交、歸還、使用涉案財物而不及時報告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報告、備案職責的;

          (五)其他不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貪污、調(diào)換、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有

         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各縣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本細則,進一步制定貫徹落實意見、規(guī)定等,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公安部、公安廳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工作,促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實施道路交通管理等履行刑事司法和公安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依法扣留、扣押、收繳、追繳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結(jié)物清、依法及時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車輛登記、移交、調(diào)取和處置制度,嚴格規(guī)范管理。嚴禁單位和個人借用、挪用、拆卸、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車輛。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后勤裝備部門是涉案車輛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涉案車輛統(tǒng)一管理和指導;

          辦案部門負責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督察、法制、審計等部門負責對涉案車輛管理中有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辦案人員保管涉案車輛。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保管場所,對提取的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車輛實行集中保管。

          第八條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進行,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xù),出具有效的法律文書。

          第九條辦案人員依法提取涉案車輛時,應當認真查驗車輛特征,清點車內(nèi)物品,拍照或錄像固定,當場開具法律文書,注明車輛外觀、受損、來源、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行駛里程等情況。對車內(nèi)物品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條涉案車輛實行檔案管理制度。辦案部門應當在扣留、扣押、收繳、追繳涉案車輛后,按照一車一檔的要求,認真查驗車輛特征,區(qū)分機動車輛類型,立即建立相應的檔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zhí)法執(zhí)勤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扣留的涉案車輛,可不需按照一車一檔的要求建立檔案,但應當嚴格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保管人員對移交的涉案車輛,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并與移交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

          第十二條辦案人員因鑒定需要,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向保管人員調(diào)取涉案車輛,但應當嚴格履行調(diào)取、歸還手續(xù),登記調(diào)取事由及歸還的時間,并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在登記冊上簽名或者蓋章。涉案車輛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于有毀損、拆卸、調(diào)換車輛零部件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

         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第十三條涉案車輛的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等由辦案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及時辦理。對應當依法返還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四條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制作發(fā)還物品清單,由公安機關經(jīng)手人、領取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后附卷。同時,應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法律文書和當事人的領取手續(xù)存卷備查。

          第十五條對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涉案車輛,除依法返還合法持有人外,辦案單位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扣押車輛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辦案單位根據(jù)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警務督察部門應通過派員開展現(xiàn)場督察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涉案車輛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的扣留、扣押、收繳、追繳及處理措施違法、不當或者保管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執(zhí)法監(jiān)督和執(zhí)法質(zhì)量考評范圍。法制部門在監(jiān)督、審核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措施違反法律和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八條

          對涉案車輛違規(guī)采取扣留、扣押、收繳、追繳等措施,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涉案車輛保管部門或人員移交涉案車輛,或者依法應當發(fā)還車輛而拒不發(fā)還,或者未及時處置造成超期扣留扣押,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違規(guī)借用、挪用、調(diào)換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因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民警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對違反涉案車輛管理工作規(guī)定,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規(guī)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銷毀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涉案財物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減少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的庫存壓力,保障財物出入庫暢通,根據(jù)《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案財物的銷毀工作需嚴格依法進行,留存銷毀記錄,全面接受監(jiān)督。

          第三條下列涉案財物不得銷毀:

          (一)刑事案件現(xiàn)場提取的痕跡物證;

          (二)未破或訴訟未終結(jié)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等涉案財物;

          (三)未結(jié)案行政案件的作案工具等涉案財物;

          (四)有部分違法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的涉案財物,辦案單位認為不宜銷毀的;

          (五)有一定價值的非違禁品,可以通過拍賣、變賣處理上繳國庫的;

          (六)違法犯罪嫌疑人暫存于公安機關的隨身物品。

         第四條

          下列涉案財物暫緩銷毀:

          (一)正在進行行政復議、訴訟的案件;

          (二)當事人正在進行上訪,公安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信訪部門已經(jīng)受理的信訪案件。

          第五條下列涉案財物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各辦案單位不得擅自處理:

          (一)淫穢物品;

          (二)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三)武器彈藥、管制刀具、仿真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含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第六條行政案件中收繳、追繳、沒收的違禁品(除第五條所列物品之外)、價值輕微、或者沒有價值的物品,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按下列程序進行銷毀:

          (一)銷毀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的七月下旬銷毀上一年度 1-6 月應銷毀的涉案財物,次年一月下旬銷毀上一年度 7-12 月應銷毀的涉案財物;

          (二)縣(分)局或支隊主管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辦公室(警務保障室)在銷毀月的 15 日前向縣(分)局或支隊辦案單位發(fā)出通知,要求辦案單位在指定日期前清理應當銷毀的涉案財物;

          (三)辦案單位接銷毀通知后立即對上半年應當銷毀的涉案財物進行清理,統(tǒng)一登記造冊后,制作《呈請銷毀物品報告書》、《銷毀物品、文件清單》報縣(分)

         局或支隊領導批準,在指定日期前統(tǒng)一銷毀。

          (四)由縣(分)局治安大隊或支隊辦公室組織銷毀,紀檢督察部門應派人監(jiān)督,按物品不同性質(zhì)采取不同的銷毀方式,防止重新流入社會、防止火災和污染環(huán)境事故發(fā)生;

          (五)對銷毀的全程進行錄像拍照,留存視聽資料,做好銷毀記錄,由現(xiàn)場指揮人、監(jiān)銷人、銷毀執(zhí)行人簽字,相關記錄返回辦案單位附卷,并復印一份報縣(分)局或支隊主管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辦公室(警務保障室)備查。

          第七條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按下列程序進行銷毀:

          (一)辦案單位移送起訴案件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記載涉案財物的詳細情況,以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做出處理;

          (二)法制部門負責收集移送起訴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生效法律文書中對涉案財物做出處理的,應當做好詳細登記;

          生效法律文書中未對涉案財物做出處理的,應以縣(分)局或支隊的名義商請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出具書面意見;

          (三)每年七月份集中銷毀上年度已經(jīng)做出處理的涉案財物,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邀請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四)法制部門對上年度已經(jīng)做出處理的涉案財物進行登記造冊,送辦公室(警務保障室),辦公室(警務保障室)立即清理出銷毀物品,辦理好出庫手續(xù);

          (五)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銷毀的工作人員清點無誤后,按物品不同性質(zhì)采取不同的銷毀方式,防止重新流入社會、防止火災和污染環(huán)境事故發(fā)生;

          (七)對銷毀的全程進行錄像拍照,留存視聽資料,并做好銷毀記錄,由現(xiàn)場指揮人、監(jiān)銷人、銷毀執(zhí)行人簽字,相關記錄由法制部門和主管涉案財物管理工

         作的辦公室(警務保障室)留存?zhèn)洳椤?/p>

          第八條

          本辦法由百色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物品拍賣管理規(guī)定

          一、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財物管理,依法拍賣涉案物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二、拍賣的物品必須是案件調(diào)查中容易腐爛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財物或者依法沒收或者公布后無人認領的物品。

          三、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物品拍賣給最高應價者。

          四、拍賣物品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辦案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組織拍賣涉案物品。

          五、辦案人員不得與拍賣人、競買人惡意串通、壓低拍賣價格,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六、依法沒收的物品必須在沒收決定生效后及時進行拍賣處理。因個人行為超過期限的,所造成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七、在拍賣活動中,辦案單位負責對擬拍賣物品進行公告、價格評估和檢驗、鑒定;

          法制部門負責對涉案物品拍賣程序的審核;

          紀檢監(jiān)察、督察、審計部門對涉案物品拍賣活動進行全程監(jiān)督。

         八、本規(guī)定由百色市公安局法制科負責解釋。

          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問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局涉案財物專項治理工作,提高執(zhí)法辦案質(zhì)量,有效預防和處理民警在辦案過程中對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根據(jù)《百色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問責制度。

          第二條涉案財物管理員在涉案財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教育防范“扯袖子談心”打招呼等形式,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借出的涉案財物沒有按規(guī)定期限歸還,涉案財物管理員沒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并督促辦案民警歸還的;

          (二)涉案財物管理員在接收涉案財物時,沒有核查所移交的涉案財物數(shù)量、信息、照片、手續(xù)等是否齊全;

          或接收涉案財物后不按規(guī)定錄入到執(zhí)法辦案系統(tǒng)的;

          (三)涉案財物管理員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的涉案財物有毀損、短少、滅失、調(diào)換等情況的;

          (四)涉案財物保管員未經(jīng)單位領導審批,擅自將保管的涉案財物出庫的。

          第三條辦案民警在執(zhí)法辦案和涉案財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教育防范“扯袖子談心”談話等形式,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非涉案財物或者違法嫌疑已經(jīng)排除,但沒有采取解除扣押(凍結(jié))等措施及時返還原持有人的;

        。ǘ┮蜣k案需要經(jīng)單位領導審批,借出涉案財物后,無正當手續(xù)或依據(jù)不按規(guī)定期限歸還的;

          (三)辦案民警沒有如實填寫和錄入《涉案物品管理登記表》、《代保管登記清單》的,被紀委、督察、法制部門通報后未及時整改,被第二次通報的;

          (四)涉案財物有關信息填寫不完整、不齊全以及沒有錄入《涉案物品扣押清單》,被紀委、督察、法制部門通報后未及時整改,被第二次通報的;

          (五)涉案財物未按規(guī)定時間移交入庫,被紀委、督察、法制部門通報后未及時整改,被第二次通報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qū)徍,辦案民警逾期未按規(guī)定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退還保證金的;

          (七)涉案財物應當扣押而沒有扣押或不應扣押而扣押的;

          (八)借出的涉案財物有損毀、短少、滅失、調(diào)換等情況,辦案民警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凡因違反以上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被誡勉談話的,又再次違反同一問題,視情對當事民警和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進行問責。

          第五條

          對涉案財物保管室建設和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問題的,對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問責:

          (一)辦案單位沒有指定涉案財物管理員的;

          涉案財物保管室(中心)沒有加掛“涉案財物管理室(中心)”牌子;

          對涉案財物沒有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

          (二)涉案財物管理室沒有配置鐵皮柜、保險柜、貨架;

         沒有配置防盜、防火、防潮、防霉變等設施的;

          分區(qū)標識、依次編號不統(tǒng)一的;

          (三)涉案財物管理室沒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員工作規(guī)范,物品管理混亂,日常監(jiān)管不力的。

          第六條

          違反公安部涉案財物管理“六個嚴禁”行為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一)首先停止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二)貪污、私分、侵占涉案財物的,一律先予以禁閉,再立案調(diào)查,從重從嚴處理;

          (三)有關主管領導疏于管理、失職瀆職的,一律先予免職;

          (四)對因工作不負責任引發(fā)當事人反復投訴、上訪的,嚴格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局紀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百色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完善單位內(nèi)部控制、監(jiān)督機制,降低警務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規(guī)范涉案財物管理、改善執(zhí)法風險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是指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治安行政案件調(diào)查過程中為取得和保全證據(jù),依法強制收取和扣留當事人的與案件有關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物品、圖書、文件等物證;

         取保候?qū)、暫緩?zhí)行行政拘留、收容教育人員請假離所保證金;

          處罰的罰、沒款物以及相關警務活動獨立開展的經(jīng)濟監(jiān)督、評價和咨詢等活動。

          第三條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評價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涉案財物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內(nèi)部控制的適當、有效,警務活動的規(guī)范、科學,促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構建和諧社會關系。

          第四條審計部門在本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規(guī)定職責范圍內(nèi)的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事項,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開展情況由本級公安機關在當年進行年度績效考評,同時接受上級公安內(nèi)部審計機構的業(yè)務領導和監(jiān)督、考核。

          第五條公安機關財務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辦案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協(xié)助、配合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履行對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職責,不得拒絕、拖延。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事、財務、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審計部門對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的工作成果,向?qū)徲嫴块T反饋運用情況,處理審計部門依法移交的事項。

          第七條審計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在開展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案件秘密。

          第八條公安機關實行涉案財物分級審計監(jiān)督。

          (一)市級公安機關審計部門負責領導和指導全局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市本級涉案財物管理職能部門和縣(區(qū))(包括支隊、監(jiān)所等,以下同)公安機關實施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對有關涉案財物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diào)查。

          (二)縣(區(qū))公安機關審計職能由本單位紀檢監(jiān)督室履行,負責領導本單位

         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

          完成上級審計部門布置交辦的審計監(jiān)督任務,組織開展本單位所屬基層辦案部門和人員的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

          建立健全本單位涉案財物控制制度。

          市、縣(區(qū))公安機關依據(jù)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有針對性的經(jīng)常開展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九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對涉案財物的來源、去向明晰、真實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二)對涉案財物的來源、去向手續(xù)齊備、合法、適用法律恰當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三)對涉案財物保管完備、案結(jié)物清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四)對罰款、罰沒收款物執(zhí)行國務院“罰繳分離”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五)對代關押人員保管財物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六)對辦案中收取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人各類保證金及以后的清、退、繳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七)對結(jié)案后的涉案財物的移交、上繳、清退、返還事主等處理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八)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涉案財物有關情形、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九)對涉案財物管理活動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十)對涉案財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風險性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審計部門開展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進行涉案財物審計監(jiān)督,采取辦案現(xiàn)場監(jiān)督、涉案財物追蹤監(jiān)督、涉案財物與賬冊登記數(shù)量同一監(jiān)督、測試內(nèi)部控制、觀察業(yè)務流程、查驗涉案財物入庫保管質(zhì)與量、出庫財物保有價值、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等方法進行,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報送、被審計單位提供涉案財物的賬簿、呈批處理文件、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內(nèi)部控制建設與運行等情況;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與涉案財物有關的問題,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提出糾正、處理涉案財物管理方面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的建議。

          第十三條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向?qū)徲嫿M提供的涉案財物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執(zhí)行審計意見、建議和決定,并將執(zhí)行結(jié)果書面報審計部門。

          第十四條審計部門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涉案財物審計決定、意見和落實建議情況進行檢查回訪,對重要涉案財物事項要實施后續(xù)審計,將檢查回訪和后續(xù)審計情況書面報本級公安機關,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布審計監(jiān)督結(jié)果。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市局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guī)范看守所在押人員物品管理,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看守所公正文明的執(zhí)法形象,根據(jù)《看守所執(zhí)法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入所在押人員 1、在押人員新入所時可能影響看守所安全的隨身物品,不得帶入監(jiān)室,由看守所代為保管。當天值班收押民警對代為保管的物品應當做好登記,填寫一式三聯(lián)的財物保管單,一聯(lián)由在押人員收執(zhí),一聯(lián)隨財物移送財

         物保管室保存,一聯(lián)(存根)由保管室存查,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期間可委托其家屬領回。

          2、值班收押民警對在押人員需代管的物品存封裝袋,第二天交班前送交所保管室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記。

          二、接收物品 1、接收在押人員家屬送(寄)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檢查。同意接收的,填寫接收財物收據(jù)一式三聯(lián),一聯(lián)存根,一聯(lián)交在押人員簽收,一聯(lián)交送物人(對寄來的物品,此聯(lián)存查)?词厮凑找(guī)定不能接收的,應予當場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員親屬領回,并說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時,應當場清點并登記,對物品的名稱、特征和規(guī)格、數(shù)量等應當?shù)怯洔蚀_,由送物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看守所經(jīng)辦民警也應當在接收清單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3、拆開、清點、登記在押人員親屬寄來的物品時,應當由 2 名以上民警進行,并在接收財物收據(jù)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三、發(fā)還物品 1、在押人員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時,收押民警應告知在押人員將其存放的物品到所里保管室領回,由出所在押人員當面清點并簽字確認,收回其保留的收據(jù)。

          2、對投送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和勞動教養(yǎng)人員以及轉(zhuǎn)外地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物品交押解人員代為保存并轉(zhuǎn)交接受機關。

          3、對出所的在押人員出所后六個月不領取的,按無主物品處理。

          涉案財物保管中心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涉案財物的管理與流轉(zhuǎn),規(guī)范治安行政、刑事案件的辦理,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并結(jié)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管中心保管各類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包括依法扣押、提取的全部財物,

         追繳的贓款贓物,罰沒財物等。

          二、保管中心不經(jīng)允許不得隨意出入,未經(jīng)保管中心負責人批準,嚴禁任何人進入涉案財物保管場所。

          三、涉案財物在存放保管中心前由辦案人員統(tǒng)一清理,交存涉案財物應當面清點,開具收據(jù),登記入卷,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截留、挪用、借用、銷毀、私分、變賣、調(diào)換、轉(zhuǎn)移。

          四、案件辦結(jié)經(jīng)領導批準后,由保管中心管理人員辦理手續(xù)依法發(fā)還或移交,不得擅作其他處理。

          五、保管人員對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蟲蛀、霉爛、變質(zhì)。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導報告。

          六、因保管不善,發(fā)現(xiàn)丟失,損壞或挪用、私自分涉案財物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涉案財物保管室管理制度

          一、保管室保管各類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包括依法扣押、提取的全部財物,追繳的贓款贓物,罰沒財物等。貴重物品應放到保險柜中保管。

          二、保管室不經(jīng)允許不得隨意出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管室。

          三、辦案人員依法扣押涉案財物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應及時移交保管室保管人員保管,并當面清點,開具相應管理登記表并登記入卷。辦案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四、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經(jīng)相關領導批準后,由保管室管理人員和辦案人員互相配合做好涉案財物的移交、返還、沒收、銷毀等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五、保管人員對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被盜。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主

         管部門和相關領導報告。

          六、因保管不善,發(fā)生涉案財物丟失、損毀或者挪用、私分涉案財物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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