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7-23 來源: 思想匯報 點擊:
信訪工作制度
第一條
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黨委委員為成員的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條
信訪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科室(單位)具體辦理。辦公室負責信訪日常工作。
第三條
接訪 1、3 人以下上訪的,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通知責任科室(單位)負責人到現場處理。
2、3 人以上集體上訪的,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單位)負責人要迅速趕到現場答復并處理問題(在本單位內的 5 分鐘內到達現場,市內 30 分鐘趕到現場)。
3、上訪人員需要與主要領導見面的,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第四條
登記
來人或來電反映情況和要求的,屬本單位受理范圍的,由辦公室按程序登記;不屬本單位受理范圍的,說明理由,作出書面或口頭不予受理答復。上級部門轉交、轉辦的信件,由辦公室統一收文登記。
第五條
呈批
一般案件呈分管領導閱批,重要案件送主要領導閱批。
第六條
轉辦交辦
所有信訪事項均實行歸口負責、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責任科室(單位)承辦信訪事項。信訪案件根據領導批示意見,由辦公室轉交承辦科室(單位)辦理。
第七條
辦理
對群眾來信來訪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承辦科室(單位)要及時組織調查辦理,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一般來
電、來信辦理時限,原則上為 5 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的,經主要內容領導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5 天。調查情況和辦理結果要有記錄,并由承辦人員和分管領導簽字確認。
第八條
回復
承辦科室(單位)進行回復時,書面來訪事項,回復必須為書面形式;電話來訪或來人來訪的,重要事項或較復雜事項以書面形式回復,簡單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回復。
第九條
結案歸檔
各科室(單位)負責信訪事項的結案立卷。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要及時交辦公室審查歸檔。
第十條
對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員,以及打擊報復信訪人的,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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