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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講義

        發(fā)布時間:2020-11-16 來源: 工作總結 點擊:

         4 2014 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講義

         第一節(jié)

         法理學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質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2.法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guī)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guī)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表現(xiàn)。法體現(xiàn)的是整個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tǒng)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shù)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tǒng)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第二節(jié)

         憲法 一、憲法的概念、特征與基本原則:

         1.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確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政策,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關系的國家根本法。憲法在國家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2.憲法的特征 第一,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3.憲法的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2)基本人權原則;(3)民主集中制原則;(4)法治原則。

         二、憲法監(jiān)督:

         憲法明確規(guī)定,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監(jiān)督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三、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第一部憲法,此后于 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 年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 1/5 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第三節(jié)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刑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tǒng)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是指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guī)范。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誕生。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這是一部統(tǒng)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 3 條至第 5 條規(guī)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刑罰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1)刑罰法定原則 刑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受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刑法的性質:

         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以國家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鮮明地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統(tǒng)治階級實現(xiàn)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1)目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人民是最終目的。

         (2)任務: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任務有: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圍:

         又稱為刑法的適用范圍,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問題。

         (1)空間效力范圍分為: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

         (2)我國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廢止日;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第四節(jié)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民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 (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

         (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它由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通常稱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我國,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在一定范圍內也是民事主體。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是我國的公民。我國民法上的自然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這些人在我國境內參加民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但其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它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成為民事主體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現(xiàn)。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诠竦拿袷滦袨槟芰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點,即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客觀事務,主要包括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不同的內容。

         第五節(jié)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行政具有國家意志性、執(zhí)行性、法律性和強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行政法以行政關系為調整對象,其目的是保障國家行政權運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3)應急性原則。應急性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與通常狀態(tài)下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措施。

         3.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guī)范和原則表現(xiàn)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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